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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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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現在因爲房價的水漲船高,很多的小年輕們是沒有經濟能力自己買房的,所以就會讓自己的父母幫忙,但是也會發生一些矛盾導致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的情況,一起來看看。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1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是以買賣方式過戶,有了子女名字房產證,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住房產權。如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可以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錢款。

如果父母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與過戶給子女的房產。

《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2

父母爲婚後子女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兒子兒媳想要購買村裏的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爲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餘萬元,並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該筆錢始終沒有着落,洪女士認爲該筆款項屬於兒子兒媳借款,應當償還。兒子兒媳卻認爲該筆房款是父母贈與自己的,不應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第2張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爲該購房款是出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未提供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據,二被告兒子兒媳就其主張贈與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審法院綜合相關事實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款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

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該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子女成年後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的關心和幫助,子女應當感恩,但此關愛和幫助並非父母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爲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故對本案購房款應當認定爲借款,二被告負有償還義務。

被告兒子兒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該筆款項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款項性質。在法律意義上,鑑於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成家立業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爲,更多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爲無償贈與。

綜合分析該筆款項支付的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結合曾經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形,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爲贈與的情形下,涉案購房款應認定爲借款而不是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3

老母起訴兒子 要回兩套房產

88歲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兩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遺囑,兒子小李想獨佔大房子,不願與母親和妹妹分割遺產。83歲的陳婆婆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無奈起訴維權。

今年2月,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李辯稱,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這一說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兩套房產均歸陳婆婆所有,陳婆婆補償兒子、女兒各40萬元。

爹爹病故留下遺產紛爭

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爹爹與妻子陳婆婆,結婚半個多世紀,膝下有一兒一女。兩人共同擁有兩套房產,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一套約60平方米。

20XX年,88歲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陳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兒子、女兒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將兩套房產進行處置和分割,免去日後子女的繼承麻煩。

但是,這一提議遭到兒子小李的拒絕。他說,父親生前,全家就已達成共識,大房子留給他,因此自己應當享有大房子的繼承權,妹妹繼承小房子,此事用不着再討論。

婆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於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陳婆婆將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處置李爹爹的遺產。

今年2月中旬,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原告陳婆婆、被告小李外,陳婆婆的女兒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爺子在世時就已達成家庭共識,將大房子給我,小房子歸我妹妹。”他說,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過兩套房子的處置問題,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

這一說法遭到妹妹的反對。她說,父親生前與母親住在大房子裏,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則在外租房居住。父親去世後,她將母親接到自己身邊,以免母親孤單。對於父親的遺產,她應與哥哥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陳婆婆一臉沮喪。她說:“今天跟我的一對兒女坐在法庭上,實在丟面子,讓人傷心。老伴留下的這兩套房子,我希望儘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兄妹倆因爲房子的事情矛盾鬧得太深,非常影響兄妹感情。從內心講,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們兄妹倆都過得好!”

婆婆獲得66%繼承份額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第3張

本案中,李爹爹和陳婆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兩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50%應歸陳婆婆所有。

對於李爹爹的財產,由於他未立遺囑,因此按法定繼承辦理,即陳婆婆、兒子、女兒各享有三分之一繼承份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婆婆擁有兩套房產66%的所有權,剩下部分由兒子、女兒平分。由於她的份額明顯多於被告及第三人,兩套房產均歸她所有。按照房產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價1.4萬元/平方米計算,兩套房產市值總計240餘萬元,由陳婆婆向兒子、女兒各支付繼承份額補償費40萬元。

法官三條建議避免遺產紛爭

爲了爭奪遺產,家人對簿公堂,難免傷害親情。如何避免遺產紛爭?洪山區法院法官給出了三條建議。

一,訂立遺囑。財產擁有人生前對自己名下財產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說明,這樣不僅方便繼承人,也能避免因訴訟等導致的社會資源浪費。

二,進行婚前財產登記。如果婚姻雙方都擁有婚前財產,隨着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極易導致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混同、融合,難以區分,一旦這部分財產進入繼承程序,極易引起紛爭。所以,夫妻雙方特別是喪偶老年人再婚時,應積極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三,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作出明確的分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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