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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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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做人應當遵守法律,做一個個合格合法的好公民,因爲人一旦犯了罪,留下案底後,對自己、配偶乃至子女都存在一定的影響,當然對本人的影響最大也最爲深遠,以下分享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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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民知法的違法行爲

公民知法犯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向其領導反映相關情況,涉嫌違法的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視實際情況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

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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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相關規定處罰,可以向其領導反映相關情況,進行投訴,如違法可報案,也可以視情況向法院起訴。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爲。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民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投訴,投訴一定要針對具體的警察,不要模糊,針對具體的人,才能得到明確的查處和答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 第2張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法犯法的情況需要明確相關的主體,對於公民來說知法犯法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公職人員知法犯法的行爲那麼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進行舉報,被舉報人也需要承擔更爲嚴苛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進行舉報時也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說明。

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3

犯法對自己未來有什麼影響

生活受到影響

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大部分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並不會因爲刑罰執行完畢而免除相應民事賠償義務,賠償金額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對等。如果無法履行該民事賠償,則有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人名單。

除民事責任外,現實生活中由於一方承擔刑事責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終訴諸法院離婚的比比皆是。不僅如此,受過刑事處罰即有犯罪記錄,這個記錄是全國公安聯網,如去異地務工、出差或者旅遊,只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公安網預警系統就會報警,進而面臨公安的盤問檢查。

工作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犯罪記錄檔案會伴隨一生,不僅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更不能從事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鑑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等職業。

除上述特定職業外,刑滿釋放後想找工作,很大程度上也會被用人單位拒絕,難以找到心儀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

明知道犯法的事情還要去做 第3張

子女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其子女也有很多限制,例如子女報考公務員或警校,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處罰記錄(包括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

正在服刑等情形),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子女的政審不合格。同時,子女入伍、工作等一系列問題同樣也都會受到影響。

自己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就有了刑事前科,以後再犯罪則會因爲構成累犯而被從重處罰。同時,社會輿論和身邊人的觀感也是不得忽視的重要影響,畢竟“有案底=壞人”的觀點,在很多人心裏還是成立的。

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國家的法律法規也變得越來越嚴格,法律法規的內容也是越來越健全,對於受到刑事處罰的人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所以一定要遵紀守法,切莫觸碰刑法紅線,抱憾終身。在面臨刑事處罰的時候,可以第一時間聯繫普勝達刑事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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