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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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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公司發展需要公司不斷對外融資,而現在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保證公司資金充沛創新型金融產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比較多的,以下分享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1

1、承擔風險程度提高的風險

從理論上講,以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作爲控股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以合夥企業形式作爲控股公司,由於GP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在正常進行投資、管理業務時,沒有任何問題

一旦控股公司出現欠債且難以歸還,GP需要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而作爲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股東僅按照出資額爲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兩種形式下的控股公司股東,承擔風險的程度有所差異。

2、稅務籌劃規範性風險

很多企業在設立控股公司時,其註冊資本的規模已經較大,此時,如通過增資形式設立控股公司,則會導致企業的註冊資本金額翻番甚至更多。在企業難以短期實現利潤快速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的淨資產收益率會明顯下降,資本回報降低,不利於進一步引入外部資金。

如通過減資後再增資設立,則需要將減資和增資的動作放在兩個不同的年度進行,以避免工商管理部門及外部相關機構誤認爲公司故意避稅和資本騰挪。如通過股權轉讓形式設立控股公司,則需要規範企業的財務制度,避免工商稅務部門認定轉讓無效,向企業徵收懲罰性的稅收。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

如果企業覺得增資不太可行,那麼通常會選擇股權轉讓的方式。企業家可能重點考慮稅收成本,而想方設法隱藏資產,這會造成資產評估、審計的準確度不足,有可能在將來收到稅務部門的追究。

3、減資帶來商譽降低風險

企業在運用減資,之後再增資方式設立控股公司時,外部合作伙伴對企業的可靠性、穩定性產生懷疑,可能認爲企業商譽不再如以前,進而降低與企業合作的需求。這種風險如實際發生,將導致企業設立控股公司變得得不償失。因此,企業在做減資時,要做充分的理由說明。

4、大股東地位風險

設立控股公司常常被看做大股東個人或其家族傳承的考慮,其實不盡然。即使沒有傳承的考慮,也要設計控股公司的股東構成,有時,核心管理人員的股權應該置於控股公司。在衆多的企業案例中,控股公司設計不當,會容易造成引狼入室。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2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爲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緻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爲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爲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着的風險。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 第2張

防範: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時應加強對其他股東的資信調查;除自己足額出資外,還必須認真監督其他股東的出資情況。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及程序,存在一定風險,如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其實際價值可能與章程所定價額並不相符、財產雖然交付但權屬未變更。近年來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較多。

特別是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職務技術成果、軟件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以專利權和商標權出資超過法定有效期限,導致出資瑕疵等。

防範: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並且沒有任何瑕疵”,並約定投資方違反承諾的賠償責任。

(二)股權受讓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和問題比較多,如轉讓的股權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標的公司的或有負債。“或有債務”不僅包括已經約定的條件或允諾的責任,待條件成就時,就可能發生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而且包括具有偶發性的,不可能在會計報表上有所記載的或有債務,如產品質量債務等。

防範:股權受讓方可採取如下風險防範對策:一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二是,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

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三是,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四是,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爲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三)增資擴股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一:董事、高管未盡勤勉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增資過程中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點二:惡意攤薄小股東利益。

增資擴股時應當尊重小股東的意見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小股東反對的情況下,儘量通過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資。

風險點三:國資權益流失。

有的國企高管擅自放棄國企參與增資的權利,讓與自己具有關聯關係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增資,造成國資權益受損,可能構成犯罪。

三、股權投資運營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總體風險:國有企業對所投資公司失控的情形較爲嚴重。

我們對出資企業三年來的重大法律糾紛進行分析後發現,個別集團因投資領域龐雜、投資層級過多、決策程序不規範,國資控制力不強、監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員、不參與管理,難以對參股、控股的企業形成有效控制。

分類風險:根據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存在三類不同法律風險。

第一類是參股而不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大股東一股獨大。

防範:應通過積極行使知情權、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權、股東代表訴訟等法定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類是對於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內部人控制。

防範:應行使好選人用人權、監督權等股東權利,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激勵獎懲機制。

第三類是各持50%股權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公司僵局。

防範:應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採用“金股”制度(賦予某一方在僵局時的決定權但不影響利潤分配)、風險分類制度(參照分級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權承擔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擔風險收益)。

四、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退出的路徑主要包括股權轉讓、清算、改制、破產。

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解釋

(二)中對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因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間系連帶責任,故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傾向於把所有的股東都作爲被告,故即使國有企業僅持有1%的股權,也可能會先承擔100%的責任以及向其他股東追償無着的風險。

防範: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積極履行清算責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資流失嚴重。

近年來,不少國企由於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投資行爲偏離規範化操作、短期投機心理嚴重、人員管理體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資中遭受了重大損失;同時因合同簽訂時考慮不足、相關憑證、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訴訟、仲裁的敗訴率也較高。

防範:

(1)建議在境外投資時盡全力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列出風險;

(2)與當地知名企業設立合資公司,雖然會損失部分利潤,但可以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規避風險;

(3)藉助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力量;

(4)聘用當地的專業中介機構;

(5)與中資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委託監管協議;

(6)對派駐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和定期輪崗制。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3

控股股東重大影響指的是什麼

一、控股股東重大影響指的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控股股東的行爲規範有哪些

1、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遵循先改制、後上市的原則,並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

2、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分離其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東爲上市公司主業服務的存續企業或機構可以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改組爲專業化公司,並根據商業原則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從事其他業務的存續企業應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無繼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企業重組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一次性分離其社會職能及分流富餘人員,不保留存續企業。

4、控股股東應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轉換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各項制度。

公司控股有什麼風險 第3張

5、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6、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7、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三、控股股東的義務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爲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除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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