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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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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員工對於用人單位不服產生爭議的,多數員工並不知道關於勞動爭議的有關法律,那我們一起來了解員工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如何解決。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1

一、對單位處分不服可以仲裁嗎

員工對用人單位處罰不服產生爭議的,是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

二、不服勞動仲裁起訴一審能改判嗎

除用人單位一裁終局的案件不能起訴外,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能否改判,那要看具體案情。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書據以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之間能夠相互認證,沒有破綻,仲裁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而且仲裁庭庭審程序合法,該回避的迴避了,仲裁員也沒有違法亂紀的情形,所作的裁決內容公平公正。一審法院會維持仲裁裁決。

反之,勞動仲裁裁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存疑,不能相互認證,或者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或者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仲裁結果顯失公平,一審法院肯定會改判。如果仲裁庭

違反法定程序,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揹回避的規定,延期裁決的,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也有可能改判。有證據證明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法院也會改判。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2

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複議或者起訴。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 第2張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但是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即使不服,如果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3

一、什麼是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以下兩類案件實行仲裁終局:

1.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深圳地區“仲裁終局”金額

2021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爲2360元/月。

因此,深圳地區“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類勞動糾紛,訴求金額不超過2360×12=28320元的,實行“仲裁終局”。

(二)廣東各市“仲裁終局”金額

2021年12月1日起,廣東省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對應的“仲裁終局”金額分別爲:

(注:僅限“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類勞動糾紛)

1.深圳,最低工資236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2360×12=28320元;

2.廣州,最低工資230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2300×12=27600元;

3.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最低工資190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900×12=22800元;

4.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最低工資172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720×12=20640元;

5.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最低工資162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620×12=19440元。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 第3張

二、不服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救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一)勞動者,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三、勞動者和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怎麼處理?

(一)勞動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中級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應當對用人單位不予受理。

2.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應當對用人單位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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