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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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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生活實踐中企業法人的變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在不同的情況下,法律對於法人變更的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1

不違法,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經濟或動中所做出的行爲代表了公司。公司所產生的債券債務並不一定跟隨法人的變動而變動,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對外的債權債務。也就是說,公司法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償還債務和享有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

法人變更後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代表變更後,並不影響法人債務的'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爲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五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司法人變更後債務由誰承擔

(一)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不需要另行說明。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其債權債務。

(二)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

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法人變更個人債務如何轉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法人變更的,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對變更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2

一、欠債期間變更法人,代表故意逃避債務怎麼辦

1、欠債期間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或者申請訴財產保全,然後向法院起訴追討債權。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 第2張

二、公司惡意逃債怎麼辦

1、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2、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3

一、爲了逃避債務法人變更了怎麼辦

企業以其財產承擔債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並不影響債務的清償,如果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侵害債權人利益或者有出資不實等情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將原法定代表人追加爲被執行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欠債期間變更法人違法嗎 第3張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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