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對子女影響大嗎,我們都知道犯法是需要被判刑的,這是非常不對的行爲,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緩刑對子女影響大嗎?
緩刑對子女影響大嗎1
一、判處拘役緩刑對子女的影響是什麼?
判處拘役緩刑對子女的影響是,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的,只要需要審查個人檔案,檔案審查時無法通過的,判處拘役緩刑建立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但拘役和緩刑是不一樣的:
1、執行方式不同
拘役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暫不執行收監,
2、定義不同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公司可以辭退嗎?
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的,公司可以辭退。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拘役,但宣告緩期執行的,也會有犯罪記錄,犯罪記錄終身無法消除犯罪記錄,不僅會影響子女,對犯罪分子本人也會產生以上影響。除了會造成這些影響之外,犯罪記錄不會影響子女的其他合法權益,日常生活中找工作或者考學校,也不是都需要進行檔案審查。
緩刑對子女影響大嗎2
判緩刑對於子女有一定的影響。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 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纔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緩刑,也稱爲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我們做普法工作的,就是讓更多人的知法、守法,與法同行,減少犯罪。大家認爲判緩刑人員對子女有影響嗎,影響肯定是有的。一個人做到自律很難
但是難的時候想想身邊的親人、朋友,克己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世界上沒有後悔藥,人生也沒有重新彩排的機會,走好每一步,無愧於內心、無愧於他人。
緩刑對子女影響大嗎3
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判緩刑對子女沒有影響。
根據刑法典第76條、第77條的規定,一般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以下三種: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典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質、種類、輕重以及應當判處的刑種、刑期的限制。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因而,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法院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爲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爲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