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需要多久,大多數人在一生中某個階段都會可能因爲權益被侵犯而提起訴訟,但是很多人又不瞭解訴訟相關的知識,比如說訴訟的流程及時間的問題,那麼民事訴訟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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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程序流程幾天?
民事訴訟程序流程通常情況下是三個月或者是6個月左右的時間,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一般只要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爲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二、民事訴訟法律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法條規定: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仲裁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爲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涉外訴訟
所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稱爲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從各國立法實踐看,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訴訟法;少數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中分別作相應規定;還有的國家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加以專門規定。我國屬於最後者,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立法例。
嚴格地說,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不是獨立的程序。它的全稱應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這種特別規定和國內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以及某些國際條約的規定共同構成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可見,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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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長時間
1、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審理過程中有多種情況是可以延長審限的: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要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起訴狀及法院文書,公告期間是60天,從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等判決下來還要公告送達判決書,也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60天,同時要留出15天的上訴期間。不算其他情況,這類案件的審限至少要10個月。
(2)如果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鑑定,那麼鑑定期間也不計入審限的,鑑定一般應在收到鑑定申請15日內出鑑定結果,但複雜的最長可以延長到60日,如果在鑑定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這個時間也不計算鑑定期間的,所以此計算,涉及到鑑定的情況,審限最少要8個月。
(3)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從其提出管轄權異議到二審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終審裁定前的期間也是不計算審限的,從一審提出到二審作出終審裁定最多在兩個月左右,所以涉及到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審限至少要8個月。
(4)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延長審限。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理時間
1、立案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2、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
3、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4、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5、當事人舉證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6、申請證人出庭時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8、上訴的時間
對判決不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對判決不服上訴期爲15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爲10天,在判決和裁定的最後一部分內容中會有相應的提示。從領取相應文書的次日起算。
9、二審的時間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爲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爲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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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一)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的情況下,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經院長批准可再延長六個月)。判決後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因此,前後一共最少六個半月,最長是九個半月(加上延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