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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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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其實我們每個人的感情發展都是未知的,任何的一段感情都是需要雙方一起維護的,以下了解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1

一、什麼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一)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對於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爲。

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爲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

二、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如下:

1、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爲,而後者僅是違反民法典的.行爲;

2、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3、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爲目的,後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係;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後者受到民法典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四點爲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的明顯區別,希望對大家能有用。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有什麼區別

1、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刑法》和《民法典》的兩種不同的行爲,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2、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爲,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爲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重婚也違反《民法典》的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屬於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和離婚時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但這種行爲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 第2張

3、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的“同居行爲”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是否屬於重婚或者屬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區別的關鍵在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是否“以夫妻名義”。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3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重婚罪需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證明對方重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鑑於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爲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 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證據的收集對於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於重婚罪來說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防對方後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其次,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通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製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爲的錄音錄像、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儘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

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像、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儘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同一個概念 第3張

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通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文件。

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衆、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爲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一般來說,重婚罪是要被告知才能處理的,重婚罪是指在與其他人有婚姻關係的同時,與其他人再產生婚姻關係,並且領取結婚證,在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民政局不能查出是否重婚,只能通過法院來判定是否重婚,從而判處刑罰。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重婚罪需要的證據只要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可以的,比如說證明對方重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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