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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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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婚內出軌的問題,夫妻一方出軌是造成離婚的主要原因,例如男方在外麪包小三等的行爲,那麼,以下了解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1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男方結婚的情況下與小三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是會構成重婚罪的,但只是普通同居的,不會構成重婚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婚姻的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以夫妻名義;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

2、公開同居生活;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

3、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2

婚姻期間老公出軌給小三的錢

老公出軌給小三的錢,如果是他送給小三的這些錢有沒有證據是要不回來的,因爲是他贈送給別人的,你又沒有證據就無法要回這些錢,如果有證據還是可以要回來。

老公出軌把錢都給小三一般是可以追回的。具體而言,這屬於無權處分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因此作爲被侵犯財產的財產所有人,是可以進行起訴追回的,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配偶財產權,屬於無效行爲。因此如果老公出軌時還將錢給了小三,那麼原配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維權的。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3

一、跟小三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跟小三同居不一定算重婚罪,只需要看同居的狀態是否以父親的名義來進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破壞的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爲婚姻無效的`法定情節之一,所以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爲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之規定,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者在離婚時可能會因此而少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與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嗎 第3張

二、重婚行爲該怎麼認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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