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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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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爲500元,技術津貼爲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 (1200+500+1000), 而不是1200元,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爲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爲.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例如:你的基本工資是20xx元/月,獎金爲400元/月,技術津貼爲800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20xx+400+800),而不是20xx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爲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爲.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爲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例如:在第2點的例子中按照加班費的計算基數3200元/月計算,則你每日的工資152.96元(3200/20.92),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8).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確實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問題,難在各方爲過分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千方百計的出謀劃策,而非法律條文的理解。地方規定中有改變日工資計算標準中的“工作天數”的,也有規定勞資雙方可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還有按月工資70%來確定計算基數的,凡此總總無非是爲了減少加班工資的實際發放額。因此,勞動者對自己的加班工資就必須要更加重視了。

二、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例如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則你每日的標準工資爲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天÷8小時).相應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資每小時爲28.68元/小時(19.12元/小時×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時之外)加班工資每小時爲38.24元/小時(19.12元/小時×2),節假日(包括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元旦節1天,春節3天)加班工資每小時爲57.36元/小時(19.12元/小時×3).注意!因爲節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節假日加班的話,你一天的總工資應當是日標準工資加上加班工資,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勞動節每天加班8小時,則你在勞動節的每天總工資是611.84元(19.12/小時×8小時+57.36元/小時×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時×3).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例如:你所在崗位經過勞動局的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週期是一個月,在5月份,你的總工作時間是234小時,其中勞動節加班24小時,則你的加班時間是66.6小時(234小時-167.4小時).你在勞動節的加班工資則爲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時的加班工資爲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仍然以例2舉例的標準工資計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時間爲24小時,則單位應當支付你加班工資 1376.64元(24×57.36).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例如你所在單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單價是3元,單位制定的定額是每天12件(注意!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那麼在你做完12件之後,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資應當是4.5元,休息日應當爲6元,法定節假日9元.

同時請注意,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不論其採用何種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小時最低工資。

例如,一個員工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6月30日在龍崗的一個工廠裏面做成衣,每件單價1.2元,工廠的勞動定額是每個小時做3件,那麼,這個工廠就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個員工的工資,因爲他的時薪只有3.6元(1.2×3),低於龍崗地區這個時段的最低工資4.02元/小時的標準。

凡是單位沒有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都屬於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爲,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改進並支付被剋扣的加班加點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爲爲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爲: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員工的加班費具體如何計算,除了要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外,還要掌握一定計算公式,做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導讀:法定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在法定限度內爲了履行工作義務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生產的時間。然而,有些企業喜歡打“擦邊球”,通過提前召開早會、要求員工提前報到、變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員工時間,但卻拒絕爲此支付工資。那麼,工作準備的時間能算得上是工作時間嗎?加班時間是如何界定和鑑別的?勞動者又應該怎樣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呢?本期《專家說法》邀請到資深律師王曉鳴爲大家詳細解讀《勞動法》中有爭議性的工資問題。

公司“偷時間”惹爭議

被要求提前報到,公司卻不願支付工資

陳某收到A公司錄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職,並於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報到,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及進行職前安全教育培訓,但A公司並未支付陳某報到當天的工資。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時間嗎?

李某稱所在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是8點30分,但要求員工8點20分之前打卡上班,8點20分至8點30分爲工作準備時間,如果員工在8點20分至8點30分打卡,公司規定每累計三次就在年終考覈中扣一分,導致年終獎金少了很多,還會影響第二年的加薪、升職。 這樣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鐘是爲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沒有爲此支付工資。那麼,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時間嗎?

提前召開的早會算是加班嗎?

王某所在的製造業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員工早會,要求提早半小時到達公司開會,但公司沒有爲此支付加班工資,公司員工大多對此敢怒而不敢言。那麼,提前召開早會究竟算加班嗎?

就業壓力和維權成本是維權困難的癥結所在

當前,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現狀還不夠理想,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爲監管不足,而且勞動者維權的意識薄弱,大多數人爲求保住“飯碗”,只能對公司“偷時間”的侵權行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工作時間、工作準備時間、加班時間,即可判斷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工資或者加班費。 下面,我將具體爲大家講解工作準備時間和加班時間。

工作準備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在《合同法》條文中,工作時間的定義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可視爲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時間並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此外,工作時間還應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來”的時間裏面,有的屬於工作準備,有的屬於提前上班嗎,有的屬於變相加班。員工在這些時間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當然就應該歸入員工的工作時間範圍內,公司是應該支付相應工資的。

如何鑑別是否屬於加班時間

關於加班費的問題,我需要強調的是,從《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

而我認爲勞動者在識別加班加點的關鍵在於三點:加班是否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屬公司的行爲,是屬於變相的加班,也應納入在加班的範圍內,是需要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的。如果拒絕支付,則屬於違法行爲。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或加班工資時,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目前現行的法律下,用人單位通常會想出各種各樣的名目、各種各樣的方式來避免加班的提法,從而規避支付加班工資。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上述的識別方法,就能正確判斷公司的操作到底是否屬於加班,你是否有權要求申請加班工資。

員工應注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

對於爭議性工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專家結語

最後,對於加班費的追討,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過程中要注意留存固定證據,如員工卡、打卡記錄、工資單、任何有單位蓋章的文件等等。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責任編輯:遊航)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覈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中秋節

(五)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有關加班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最新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者一年享有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4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節,放假1天

(6)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法加班規定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有哪些?新勞動法對加班費是如何規定的?怎麼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下文,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爲: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爲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爲1500元的職工爲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第四、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爲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爲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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