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離家財產分割,婚姻中太多的雞毛蒜皮了,現在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離婚,而離婚的程序是複雜的,因此需要提前瞭解清楚,以下分享夫妻離婚不離家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不離家財產分割1
一、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
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
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並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係修復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爲孩子考慮,認爲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於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願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爲關係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後基於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後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爲一方的個人財產,日後雙方關係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爲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衝突,這種衝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三是同居關係糾紛。離婚後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應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係,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法官建議,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嘗試多重途徑,妥善處理房產問題。由於客觀的經濟、居住條件所限,法院判決將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價高漲的現實下對雙方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的一種保護。但在處理房屋權屬問題時,不僅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居住條件,更需要考慮雙方關係,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現實基礎。
對於雙方矛盾未激化,關係較和緩的,判決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適當的。若雙方矛盾突出,情緒對立嚴重,則不宜如此判決。可以考慮將房屋拍賣或整體出租,房價款或房租由雙方分割,或是房屋由雙方共有、一方居住並支付對方租金等方式,妥善處理房產利益。
二、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夫妻離婚不離家財產分割2
一、離婚不離家的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離婚不離家的財產分配通常也是先按雙方的意願來處理,如果兩個人協商不攏,並且之前也沒有什麼婚內財產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主張的財產分配方案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但其中一方存在着轉移財產或重婚、家暴等行爲的話,會少分一些共有財產。
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中有依據,如果因一方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有權申請賠償的,具體如下: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給予補償原則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離婚不離家財產分割3
一、夫妻離婚什麼叫共同財產?
所謂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爲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時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於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因爲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對於此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
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爲的結果而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爲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