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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訴前調解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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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訴前調解,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法律是存在於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法律涵蓋的內容比較多,大家所瞭解的也基本較少,以下必須訴前調解。

必須訴前調解1

法院調解民事訴訟並不是必須的,而是在雙方同意解決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解決的,法院就需要及時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訴前調解原則是什麼

1、自願性

自願性原則是訴前調解最根本的原則之一,是訴前調解實施的合法性基礎。訴前調解要真正實現公正與效率,就要保證程序的正義性。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傷和氣等優點的同時,對自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保護相當關注。當事人對訴前調解程序的選擇,訴訟權利的行使,實體權利的處分,都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一是體現在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自願,人民法院不能強迫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二是在調解過程中權利處分自願,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決不能通過誘導、施壓等手段使當事人勉強同意達成協議。此外自願性原則還應包括中止調解程序自願等。

必須訴前調解

2、開放性

首先是調解參與人員的開放性。訴前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由法院審判人員引導下進行,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律師及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村民委員會負責人、雙方單位負責人、親戚朋友等參與調解。其次調解內容的開放性。

調解的基本內容以爭議標的爲主。但實際調解過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於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實,只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可以將雙方當事人與所爭議案件相關聯的糾紛、爭議背後的深層次矛盾從整體上、根本上予以解決。

3、合法性

訴前調解的合法性原則是比較寬泛的基本原則。既調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行。一是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進行違法調解。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4、保密性

訴前調解並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內容可以避而不談,在調解過程及協議書中也可不予明確。比起審判公開的特點,調解的保密性滿足了一些當事人不願意將那些純屬私人事務、私人信息公之於衆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帶來的`傷害。

5、快捷

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快捷、簡易,一旦調解破裂,不應拖延而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轉換應確定時限並由法院自動完成,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

6、節約

對於起訴至法院而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比照訴訟預收費用,但訴前調解一旦達成,應當減免收費,以此鼓勵當事人在訴前達成調解。

必須訴前調解2

訴前調解一般幾天通知去調解

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

2、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3、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5、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必須訴前調解 第2張

交通訴前調解的時間

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交通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爲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爲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交通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爲一個月爲宜。

如交通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後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必須訴前調解3

一、訴前調解有哪些規定

1、訴前調解的規定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必須訴前調解 第3張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3、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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