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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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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每個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和做法都是不一樣的,就導致處理事情的天差地別,就比如有的人在臨死之前選擇將財產分給情人,那麼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1

無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了解這個問題。

案例:男子死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

家住廣西的歐先生與妻子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女,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和雷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在生前立遺囑將房產歸雷女士宜人繼承。歐先生因病去世後,雷女士便憑該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

但是在庭審中,陳女士提出,房產是他們夫妻婚內共同財產,與雷女士無關。而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關於房產的份額,陳女士強調,該房產她享有50%的份額,歐先生所有部分應由她和女兒繼承,與雷女士無關。

法院判決

遺囑雖系歐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婚內財產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無論是婚內贈予,還是立遺囑由情人繼承,在法律上都將歸於無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小三”們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2

將個人財產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留給情人有效。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 第2張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3

【事件經過】

劉先生和牟女士在小區是出了名的模範夫妻,然而直到劉先生去世,大家才得知兩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的情人。更讓大家想不到的是,當劉先生將名下房產遺贈給牟女士後,劉先生的“正牌”妻子跑過來爭搶房產了。

劉先生多年前就和牟女士同居住在一起了,平時他們相互攙扶,顯得格外親密,讓周圍的鄰居們羨慕不已。可是一切都在劉先生被查出患有癌症後改變了。劉先生今年年初被確診爲胃癌晚期,後直接住進了醫院。爲了給劉先生治病,牟女士將兩人多年來積攢下來的10多萬元錢全都花光了,對於這些,劉先生看在眼裏疼在心裏。

他覺得自己時日無多,於是就在清醒的狀態下請朋友和醫生作見證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贈與牟女士,這套房子正是他和牟女士多年來一起居住的房子。

沒過多久,劉先生就回家養病直至去世。正當牟女士爲劉先生辦理後事的時候,突然來了一對母子,要牟女士儘快從房子裏搬出去。原來在外人眼裏一直親密和諧的夫妻劉先生和牟女士根本不是真正的夫妻,劉*生很多年前就和合法妻子分開生活了,他和牟女士相好後便同居生活。

爲了不讓孩子受到父母離婚的傷害,劉*生和妻子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是每週抽時間來看望孩子。然而多年過去,劉*生回家的時間越來越少,幾乎和妻兒沒有了聯繫。

得知丈夫去世後將房產留給了情人,劉-妻當然不甘心,她帶孩子找到了牟女士。牟女士強調,房子既然已經在遺囑中寫明給自己,她當然不會放手。然而劉-妻稱,房子是劉先生和妻子的婚後共同財產,劉先生沒有權利隨意贈給情人,她要求要回房產。

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嗎 第3張

【法律解讀】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贈人劉先生的遺贈行爲雖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卻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爲。劉先生本身是有家室的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他婚後購買的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他和情人感情再好,他都沒有權利擅自將房產遺贈給情人。

根據《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劉-妻本應享有繼承丈夫劉先生遺產的權利,但因劉先生和牟女士長期非法同居,其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牟女士的行爲已經剝奪了其妻和孩子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

在劉-妻和劉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先生將遺產留給情人的遺囑應屬於無效遺囑,其遺贈行爲也自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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