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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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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根據租房合同,廈門保障性租賃房可以租3年。第一次租房合同限定的時間爲3年, 3年後滿足條件即可繼續續租,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1

一、 辦理事項

保障性租賃房退房辦理(已交房入住)

二、辦理地址:

承租的保障性租賃房所在小區物業服務處

三、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具體以各物業服務處對外服務時間爲準)

四、申請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覈對)

(一)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戶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屬離婚的還需提供載明該套保障房歸屬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等有效文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二)所有房屋涉及的各項費用票據(當月租金、物業費、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費用繳交票據),涉及委託的項目需辦理撤銷代扣手續。

(三)《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及《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補助合同》。

(四)保障性租賃房所在小區物業單位按規定現場查驗房屋,在驗收房屋後出具《房屋驗收確認單》(辦理現場物業單位出具)。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

五、辦理程序

(一)騰空住房並繳清款項

退房申請家庭需騰空住房,打掃乾淨,繳清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並保證房屋固定裝置和設備齊全完好。

(二)退房驗收

申請人到所在小區物業辦理退出驗收手續,領取物業出具的《房屋驗收確認單》。

(三)簽訂《退房協議》

完成驗收後,申請人在物業辦理退房手續,簽訂《退房協議》。

六、特別提醒

屬於委託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管理的項目,申請家庭與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的,在物業單位完房屋驗收手續後,到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一樓服務大廳辦理退房手續,所需材料可諮詢968383。

七、諮詢電話:968383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2

根據租房合同,廈門保障性租賃房可以租3年。

3年期滿以後,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續租,無需等新批次出來就可以向住房保障中心申請!

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均需滿足條件纔可繼續續租

也就是說,第一次租房合同限定的時間爲3年, 3年後滿足條件即可繼續續租~直至不滿足申請條件爲止!

廈門廉租房一般一個月租金多少

目前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進行計算:具體的租金在選房手冊上進行公佈!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 第2張

租金優惠多少?

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補助 按照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檔執行,具體爲:

1、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 ,家庭收入爲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 予以補助;

2、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 ,家庭收入爲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 予以補助;

3、屬於低收入申請家庭 ,家庭收入爲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 予以補助;

4、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 ,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 予以補助。

前款第(1)、(2)、(3)項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首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間申請租金補助變更或者申請續租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3

(1)按規定填寫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續租申請表》;

(2)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①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

②承租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必備材料予以說明。如:結婚的,應當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民事調解

書(其中,屬於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離婚的,還須提供明確保障性住房歸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或退出聲明)等;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成年共同申請人辦理承租家庭成員退出的,應提供個人退出聲明。

交表時,須提供租賃合同(租金補助合同)以供覈對,如屬於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還須提供有效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2015〕19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1)申請家庭成員都不具有本市戶籍的;

(2)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

(3)申請家庭收入爲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2倍以上的;

(4)申請家庭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且情節嚴重的。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退出規定 第3張

承租家庭人員變更規則如下:

(1)申請人變更。因申請人離婚或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變更申請人,其他情形不得變更申請人。變更後新的申請人應爲原申請人的配偶,若原申請人沒有配偶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作爲變更後的申請人。

(2)新增共同申請人。因結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請人,其他情形不得新增共同申請人。新增的共同申請人必須是原承租家庭成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3)家庭成員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家庭成員退出手續:

①承租家庭成員離婚且保障房歸屬明確的,應當主動申報,並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處置約定或司法判決(裁決)的結果,辦理不繼續居住保障性租賃房的原配偶、撫養權屬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的手續。

②承租家庭成員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主動申報,並辦理死亡人員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的手續。

(4)承租家庭成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房;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請人可根據個人意願,申請辦理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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