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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坐牢怎樣離婚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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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坐牢怎樣離婚最快,離婚都是一件大事,對整個家庭都是很大的影響,傷害最大的是你們的小孩,如果執意要離婚的話,離婚請求得到法院的認可也是非常大的,下面看看一方坐牢怎樣離婚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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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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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中一方坐牢不一定就代表一定能離婚,如果被判處的刑期短或者是緩刑或者是即將服刑完畢的,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坐牢一方的改造角度出發,給其一個機會,判決不準離婚。但如果剩餘刑期達到3年以上的,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離婚。

所以得看雙方的具體情況。 因爲男女雙方中有一方被限制了人生自由,所以離婚只能是訴訟離婚,而不能選擇協議離婚,另一方可以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在訴訟中接受法院的調解,這樣不僅會比較快,而且調解書的效力和判決書是一樣的。

能不能離婚或者是想離婚,需要根據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看,看選擇哪種離婚方式,看你們之間是否存在可以判離婚的情形等。離婚有兩種方式選擇,一種方式是雙方協議離婚,協商好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另一種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種情況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男女雙方之間的情況來判定的,主要是判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癒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情況來判定。 當然在這個期間男女雙方是可以隨時協議離婚的。

由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到,離婚分成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而一方坐牢的話明顯難以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一般想要離婚都會選擇起訴離婚的方式,所以一方坐牢怎樣離婚最快的話還是選擇起訴離婚,而一般法院在判定感情破裂之後,都會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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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坐牢的,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最快,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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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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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方式

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離婚: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可以達成離婚協議,即使一方坐牢(服刑)也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服刑期間家屬是可以會見的,會見的時候夫妻雙方就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不過需要民政局的配合,經女方向民政局申請,由民政局工作人員到監獄爲服刑人員及其妻子辦理離婚證。

如果是起訴離婚,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離婚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是較大的。

她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她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且在某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向該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立案後,法官往往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而非在法院審判庭內進行。另外,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也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婚姻關係解除。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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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相關法律

起訴離婚,即指一方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以判決形式解除雙方離婚關係的情形。

法律並未限制服刑人員協議離婚的權利,但因絕大部分服刑人員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前提下,亦無法到民政部門親自辦理離婚;另一種情況是,可由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人員與監獄主管獄警充分協商,

由民政部門離婚登記人員到服刑人員羈押地點現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沒有上門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一般也是很難實現的。而對於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如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假釋的罪犯在假釋期間,如果與其配偶雙方已對離婚問題、子女撫養問題等達成一致協議,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可以與普通公民一樣,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通常情況下,與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辦理離婚,需採用起訴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告被監禁不滿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管轄,

而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也可選擇向被告服刑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現實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議向被告服刑地(被監禁地)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但可以大大節約訴訟成本,而且可由當地法院與獄警協調,具有極大的便利性。

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到監獄直接調解結案,然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樣程序會簡便,辦理離婚會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員與服刑人員主管獄警協商,在安排好開庭地點與開庭時間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監獄開庭,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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