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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30周離婚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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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30周離婚孩子判給誰,離婚其實也是雙方的無奈,很多女性甚至挺着個大肚子離婚,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少見的,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一下懷孕30周離婚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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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1、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但是女方有不利於撫養孩子情形的除外。法律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雙方可以先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爲前提進行判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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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懷孕了是否還會判實刑

1、可以判,但是也可以申請緩刑。

2、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應該注意兩點:一是“可以”取保候審,不是“應當”取保候審;二是對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審有前提,即“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現在的問題是,一些孕期婦女在被取保候 審之後,繼續瘋狂犯罪,所以對她們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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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懷孕了孩子歸誰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後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沒有結婚登記的,不是夫妻關係的,則不用辦理離婚的;涉及小孩的撫養權問題的,協商不成的, 可以起訴處理的;2週歲以下的小孩歸女方撫養的,男方承擔撫養費的;2到10週歲的小孩,應當依據誰會更加有利於小孩的成長角度,決定撫養權的歸屬的;10週歲以上的小孩在決定撫養權時應當徵求小孩的意見的;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處理的;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

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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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懷孕期間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怎麼判孩子,也會涉及到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來說,撫養費的給付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實踐中,對於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爲:1、一次性支付給對方;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週歲時止。

要是夫妻在女方懷孕期內離婚的話,此時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對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男方起訴離婚的請求,但要是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又或者是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最終還是有可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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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小孩一般判給誰

一般歸母親。孩子的父親支付撫養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爲,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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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一)是因爲女方有自己的過錯;(二)是因爲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三)是因爲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於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四)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關於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爲,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爲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爲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

婚前性行爲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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