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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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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爲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下面看看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1

離婚訴訟中對方取走共同存款稱已全部花完怎麼辦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爲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餘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

這些推測的結論,法院很難支持。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說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離婚時一方取走存款卻稱已花完該怎麼辦

對方將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現金形式取走轉移,並且聲稱已經將錢全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實際則是將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法院一般不准許當事人關於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故只能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駁: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於反駁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爲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2

結論: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解析:

將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現金形式取走轉移,並且聲稱已經將錢全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實際則是將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一般不准許當事人關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故只能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駁: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第2張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及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爲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支持的。"

離婚時夫妻一方將其名下的存款進行處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認定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一、該筆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爲結婚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時一方將自己名下婚前的存款轉移出去的,不能認定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得提出權利主張。

二、對存款的處理不合理離婚時夫妻一方將其名下的存款直接匯給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父母、兄弟姐妹取得這筆存款並沒有合法的理由,同時使得夫妻中的另一方遭受損害,父母、兄弟姐妹取得的存款屬於不當得利。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3

法律分析: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理論存在的數額爲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第3張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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