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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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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憲法和普通法律,都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制定認可的,憲法是我國法律的母法,以下了解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1

1、聯繫:

(1)都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都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爲規範。

(3)都主要取決於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2、區別:

(1)規定的內容不同。

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如國家的性質、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識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規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表現在:

①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人們通常把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稱爲“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違背,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憲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③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5條第4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其目的是保障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是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健康發展。

憲法制定時往往要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如制憲委員會、制憲議會或憲法起草委員會等。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纔有權提出並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則以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總之,從內容上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從效力上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憲法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所以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2

憲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憲法是普通法的制定依據,普通法是憲法的細化。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都不能與憲法相牴觸。

憲法在我國是母法,基本法。就是說其他法律都是由它擴展,延伸而來的。憲法地位高於其他任何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不能和它相牴觸。

憲法與普通法律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法律體系。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不同。

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問題。

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我國國家政權的性質(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

而普通法律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領域方面的問題。

例如:刑法規定的是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是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第2張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普通法律不同。

因爲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1、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要被撤消或宣佈無效。

第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

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須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不同於普通法律,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而憲法的制定

則由國家成立專門委員會起草,經過全國各族人民討論,然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憲法的修改,則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纔可以提出議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而憲法的修改則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纔可以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有權修改普通法律,而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纔有權修改,其常務委員會無權修改。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階級本質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羣衆共同意志的體現。

第二,指導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爲指導。

第三,任務和目標相同。

都是爲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保衛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的。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3

憲法和法律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第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

憲法作爲國家根本法,它的內容在於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所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問題,它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礎。憲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就多數國家的情況而言的,反映着憲法的一般規律。憲法的根本法特徵,就是憲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這是由於憲法並不是法律彙編,它不排斥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要求有這種工作。憲法作爲國家根本法,它是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此,在憲法中通常都對國家的立法原則作出規定,使立法機關在進行日常立法活動時有所依據,並通過自己的立法行爲使憲法具體化。因而憲法又稱爲"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爲“子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第3張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國家賦予法律以約束力和強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違反憲法的行爲,同樣必須依法予以制裁。同時,由於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因此,憲法不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謂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含義包括: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3、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根本的活動準則。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

爲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於普通立法的特定的嚴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是一種最高的國家權力,體現着國家的主權。而普通法律的修改沒有憲法那麼嚴格,因此,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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