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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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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無論是你從事什麼工作都有屬於自己的工作職責,當然很多工作職責我們觸摸不到,但是也要了解一二,對自己也有幫助,下面看看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

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1

1、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本市檢察工作任務,並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行。

2、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査,依法對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査監督工作。

4、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5、依法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6、依法對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

7、對市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鑑定和審覈,指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對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12、規劃、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13、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

14、負責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査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2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覈活動實行監督。

(九)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覈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十)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責 第2張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三)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

(十四)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五)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七)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二十)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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