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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是否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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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是否有經濟補償,如果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倒閉,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有不不少人對於這方面沒有太多的瞭解,下面爲大家詳細介紹公司倒閉是否有經濟補償。

公司倒閉是否有經濟補償
公司倒閉是否有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變化一:新增了九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一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由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上述6種情形下,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

第二類:勞動合同終止

(一)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在上述3種情形下,雖然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還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變化二:經濟補償數額限制規則的重構

第一,目前各地對於“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應當給予幾個月工資經濟補償”的規定互不相同,《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明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勞動合同法》僅對於高薪(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進行了限制,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取消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三種情況下十二個月的封頂限制。但對於20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2008年1月1日以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的計算則要分兩段來進行:對於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仍然適用現行法律,保留三種情況下十二個月的封頂限制;對於2008年1月1日之後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變化三:關於裁員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是裁員,即:“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雖然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滿足上述裁員的條件並非難事,這其實是放鬆了對企業裁員的限制。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沒有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用了一節的篇幅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規定,從中足以看出立法者對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視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高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的另一個亮點就是提高了補償的標準,一旦企業違法,其所承擔的成本將大大加重。以往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出來的工作年限中排除了已經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而現在依據《勞動合同法》47條: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被舉證確鑿存在不法行爲,這個補償責任就要嚴重放大了:

1、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話,按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2、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不付加班費、解除合同不支付補償等,規定其限期支付,否則應向勞動者加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勞動者請注意以上變化,注意保留和公司簽署的各種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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