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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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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無論在什麼時候禮儀都是很重要的,其中不同的場合要注意的禮儀都是不一樣的,注意禮儀會給別人更好的印象,下面分享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

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1

外交語言禮儀:

1、着力尋找外交雙方共同語言

外交活動中,談話首先要尋找共同語言。中國有句俗話說“話不投機半句多”,在外交場合也如此。通常在重要的外交接觸中,要根據兩國的具體情況和彼此關係的深淺,找一些共同感興趣的話題,求同存異,不強加於人,這樣才能談行融洽,取得良好效果。

外交中的共同語言,既用於外交言談,也用於外交文書。其實外交談判的最終目的,就是在堅持基本原則下,縮小或消除分歧,儘可能地找到共同點,並用彼此都能接受的語言文字表述出來。

2、外交語言要委婉含蓄

外交語言一般要求比較委婉、含蓄。

委婉:就是把不願、不便或不能直說的話,用委婉而含蓄的語言表達出來,但又不失本意,能爲對方領悟。

例如:說會談在“坦率”的氣氛中進行或者雙方進行了“坦率”的對話,其實這意味着會談雙方分歧較多;對某事表示“遺憾”,這裏的遺憾有兩種意思,一是對別人表示不滿,一是爲自己含蓄地表示歉意,或委婉地承認自己不對;說某個外交官進行了“不符合身份的.活動”,這就是指他幹了間諜活動或其他危及駐在國安全的活動;宣佈某人爲“不受歡迎的人”就是把他驅逐出境或拒絕入境的一種外交辭令;“無可奉告”,就是拒絕回答。

又例如,會談雙方未能取得實際成果,分歧依然如故,而又不願否定會談的意義,影響各方解決問題的願望或現存的關係,只好在會談公報中避實就虛地說一些冠冕堂皇的話,如:這次會談“增進了雙方的瞭解”,“雙方的態度是積極的,氣氛是友好的”,“深入地交換了意見”,等等。

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

3、外交會談中澄清與糾錯

在外交場合,若說錯了話,或者把話說過了頭,一般採用由別人或本人出面“解釋”或“澄清”的方式加以補救。

4、外交語言注意留有餘地

外交是很複雜的,對某些問題,既要考慮它的複雜性,又要考慮它的各種可能性。總之,要避免把話說絕,說死,說滿,應留有餘地。

5、外交語言一般指事而不點名

在外交中,有時對某國的某些行爲進行批評或譴責,從外交策略上考慮可採取只點問題而不點名方式。

外交文書禮儀:

外交文書又稱外交文件,是進行國際聯絡和外事活動使用的專用文書,使用範圍較廣,形式多樣,是進行對外交涉和禮儀往來的一種重要手段。

外交文書使用於國家及其外交機關、派出機構、外交代表與他國及其外交主管機關之間,或國家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之間。

外交文書體現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所以起草和發送對外文書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十分注意文書禮儀。即使是一件純屬禮節性的函件,如果格式與行文不合常規,也可能引起收件人的誤解和不愉快,或造成其他更爲嚴重的後果。

外交文書的特點:

1、外交文書體現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法規,具有申明和承擔國家之間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權利與義務的作用。

2、外交文書主要文種和文件格式爲國際間公認,行文須遵循國際慣例並體現對等的原則,講究書寫格式、用紙規格、用印及簽署等。

3、外交文書注重交際禮貌用語和措詞慎重。如身份稱呼,依照慣例,稱呼對方爲“先生”“閣下”“陛下”“尊敬的××”等;對有爭議的事件,酌情寫“表示遺憾”、“提請注意”、“抗議”、“強烈抗議”等。

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2

商務涉外交易禮儀

進行商品交易,買賣雙方必須訂立合同。在此之前,則要進行談判。同外國客商談判的中心是出口方提供商品,進口方支付貨款。具體內容包括產品質量、數量、包裝、價格、支付、交貨、保險、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諸方面。若與外商在這些方面達成協議,就可以訂立合同。合同一旦訂立,就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可隨意更改或毀約。

在訂立合同過程之中,必須確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明確性。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是訂立內容及方式要合法;完整性則是指規定的基本條款必須包括以上一些基本條款,且要在必要時附加條款;明確性是訂立合同必須把關鍵性內容說明,不可有錯誤、遺漏及歧義之處。

外交語言與文書方面的禮儀 第2張

在訂立合同時,還要明確品質條款、數量條款、包裝條款、價格條款。品質條款包括商品名稱、質量、規格、貨號、商標、牌號、產地、標準等。品質條款不明,會上人當的。如同一種商品,往往有好多家生產,如不把這點弄清,讓人家以次充好就要暗中吃虧。數量條款包括計量單位、標準及數量的機動幅度。在國際上,一般機動幅度爲5%一10%左右。包裝條款包括包裝材料及方式兩個方面。價格條款包括單價與總值兩項。交貨條款包括交貨時間、地方及起運方式等。

在訂立涉外交易合同時,也需要認真對待保險條款、支付條款、索賠條款、仲裁條款。貨物在運送之中是有風險的,不認真填寫保險條款,中途發生事故就無法處理。支付條款包括支付工具和方式兩大類內容。檢驗條款包括檢驗權、機構及時間、地點等。索賠條款是針對違約而言的。仲裁條款指雙方發生糾紛由哪個第三方裁決,包括仲裁地點、機構、程序、仲裁費用及效力等。

在上述條款之中,必須熟知其每一項具體內容,如“不可抗力條款”應註明什麼自然災害或社會原因,發生後雙方的責任等;商品重量計算要明確是毛重、淨重;包裝標誌的運輸標誌、附屬標誌、指示性與警告性標誌都有哪些具體內容,以及國際貿易價格術語類別和含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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