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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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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夫妻需要有一些夫妻生活,但是有一些女性在結婚後的不願意同房,據說不少男性再結婚後還一直沒有碰過自己的妻子,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

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1

拒絕同房可以算是家庭冷暴力,法院會根據雙方感情狀況是否破裂,無可挽回的情況下會判處離婚。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後妻子不願意同房怎麼辦2

酒席連擺四天,禮金送了十幾萬元,湘西鳳凰縣的韓先生高興地將田女士娶進了家門。出乎韓先生預料的是,結婚不到三個月,妻子突然不肯跟自己同房,甚至躲回了孃家。無奈的韓先生將新婚妻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妻子返還十多萬元的彩禮錢。

11月26日記者瞭解到,日前,鳳凰縣法院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均判決女方需返還部分彩禮。

結婚3個月,妻子不肯同房丈夫要離婚

2016年3月,30歲的鳳凰縣男子韓先生經媒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兩歲的田女士。相處了兩個月後,韓先生與田女士決定結婚。韓先生按照約定贈送田女士28000元的禮金,之後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訂了婚,田女士家返還了韓先生禮金1200元。在訂婚前,韓先生還爲田女士購買了1條黃金項鍊、2枚黃金戒指、1對黃金耳環。

2016年12月28日,韓先生與田女士來到鳳凰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正式成爲了合法夫妻。同年農曆十二月初十前後,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連擺了4天酒席。結婚時,韓先生還給了田女士118000元禮金,雙方約定由田女士家置辦酒席、購買金手鐲等,這些花費均折現包乾在禮金中。之後,田女士家又返還了韓先生2400元禮金。田女士家置辦的4天酒席花費了44393元,爲田女士置辦黃金項鍊1條、黃金手鍊1條,價值約爲18000元。結婚時,田女士帶來了沙發、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價值54302元的嫁妝。

按照一般故事的發展,一對新人應該從此過上幸福的生活。然而韓先生的婚姻生活在婚後不到三個月就畫上了句號。結婚不到3個月,田女士突然以自身的原因爲由,拒絕再與韓先生同房,甚至爲了避開韓先生回了孃家,不願意再與韓先生一起生活。夫妻兩人矛盾由此產生,對於這段婚姻韓先生感覺到無力,逐漸失去了與田女士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

思考許久後,韓先生作出了一個決定,將共同生活了3個月的妻子訴至法庭,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妻子返還16.6萬元的'彩禮錢。

一審二審均判決返還部分彩禮

鳳凰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爲,婚姻應以感情爲基礎。韓先生與田女士婚前戀愛相處時間較短,彼此缺乏瞭解,倉促成婚,婚後又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現韓先生要求離婚,田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許。

本案中,韓先生根據地方習俗給付了禮金146000元,併購買了黃金項鍊1條、戒指2枚、耳環1對,上述款物是韓先生以結婚爲目的而給付,且數額較大,符合彩禮的特徵。法院結合韓先生與田女士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經濟是否獨立等方面綜合考慮,雙方應視爲夫妻婚後未共同生活,現韓先生要求田女士退還彩禮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鳳凰縣法院考慮到田女士父母爲她購置嫁妝及置辦酒席而支出一定數額的款物,依據公平原則,對該部分合理花費應在返還彩禮款時予以扣除。綜上准予韓先生與田女士離婚,田女士返還韓先生彩禮25705元,2條黃金項鍊、2枚黃金戒指、1對黃金耳環和1條黃金手鍊。

“我們雙方已共同生活了三個多月之久,從我孃家爲雙方操辦婚事也可以看出雙方有長久共同生活的願望。”對於一審判決結果,田女士無法接受,於是提起上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認爲當事人雙方應視爲婚後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確的。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當事人雙方應視爲婚後未共同生活

法院爲何判決女方需返還部分彩禮?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認爲,就本案而言,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共同生活是決定彩禮是否該返還的條件,而怎麼理解共同生活是處理本案關鍵。

對共同生活的解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應從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是否履行夫妻義務等方面綜合考慮。從時間上應理解爲比較長的時間;在夫妻義務上,應盡到義務;在日常開支上有商有量。

本案中,韓先生因身體原因,沒有盡到應盡的夫妻義務。從時間上看,雙方一起生活不足三個月。針對此情形,一審認爲當事人雙方應視爲婚後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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