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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領航員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9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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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領航員,領航員意思是引導、指揮飛機航行的專業人員,飛機領航員是駕駛員的“指南針”,他爲駕駛員提供準確的方向,以免飛機“迷路”。下面就來看看什麼是領航員。

什麼是領航員1

領航員,引導飛機或其他航空器飛行的人員。

包括空中領航員、地面指揮引導人員和預警指揮機引導控制人員。有的國家,如美國,指所有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佩戴領航員機翼標誌的人員,包括空中領航員、武器系統軍官、電子戰軍官、火力控制軍官、進攻系統戰鬥員、防禦系統戰鬥員和雷達領航員。

空中領航員的職責是:測定飛機位置,引導飛機沿預定航線飛行,確保準確飛抵目標上空或到達目的地;迅速搜索和正確識別目標,測出其座標和運動參數,使航空炸彈、導彈和魚雷擊中目標;將人員和物資運抵或空投到指定地區;在指定水域佈雷。

什麼是領航員

地面指揮引導人員和預警指揮機引導控制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引導飛機按時到達預定地點上空集合或會合,準時飛抵目標遂行任務;運用最佳方案,在規定空域或目標上空,構成有利的空中佈勢,佔據有利的戰術位置,確保準確截擊(突擊)空中(地面、海上)目標;引導返航的飛機或航空器安全降落。

有些國家軍隊的領航員,根據技術水平的高低分爲若干技術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的空中領航員,分爲特級和一級、二級、三級。在單座飛機上,領航工作由飛行員兼任。

港口領航員不屬於港口公司,是屬於港航局引航站的事業編制員工,主要工作是爲第一次到本港口的船舶提供從錨地到指定泊位的航行線路指引,航標和堤頭燈的指認以及淺點辨識,潮流的提示等,一般乘坐拖輪到靠泊的`船上去指導靠泊作業。

飛機領航員是駕駛員的“指南針”,他爲駕駛員提供準確的方向,以免飛機“迷路”。少了飛機領航員的導航,駕駛員就如同盲人一樣失去了對方向的辨別。領航員特別需要工作細心負責,並且需要很強的判斷能力和果斷的決策能力。

什麼是領航員2

一、領航員是幹什麼的

領航員意思是引導、指揮飛機航行的專業人員,包括空中領航員和地面引導人員。

主要任務是測定飛機位置,引領飛機按預定航線飛行並準時到達指定地點上空。

什麼是領航員 第2張

二、領航員需要什麼條件

@匿名用戶

領航員考試要求本科甲類大副以上資歷,專科甲類船長以上資歷,到引航站統一報名,參加國家引航員考試。

@匿名用戶

港口領航員基本都是二條渠道。

第一條均爲航海技術專業學校,專科生而且學校尖子生,由地方引航局招聘,經過實習領航員師傅確認,才領引小型船舶,慢慢的成長一個領航員。

第二個是船舶有經驗豐富,而且有海上資質優良駕駛員,參加引航局考試合格,聘任正規的領航員

@匿名用戶

取得《船舶駕駛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

(三)經過與所申請《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

(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

(五)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有效水上服務資歷,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什麼是領航員3

領航員

第十九條〔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21週歲,最大不得超過60週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能讀、聽和說漢語,否則在其執照、合格證上籤注適當的限制;

(四)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一般經歷和航空經歷、知識與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符合本規則中領航員知識、經歷和技能的要求。

第二十條〔知識要求〕

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領航員職責的規定;

2.領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飛行計劃和巡航控制;

3.實用氣象學,包括天氣圖、天氣報告和天氣預報的分析,氣象系統縮略語、符號和術語;

4.導航設施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5.導航儀表的校準和使用;

6.推測領航;

7.天文領航;

8.無線電領航;

9.地標領航和地圖識讀;

10.導航設備識別信號的識別。

(二)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領航專業的英語筆試。

(三)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後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什麼是領航員 第3張

第二十一條〔經歷要求〕

領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局方批准的領航員課程的畢業生;

2.申請人持有下列證明文件:

(1)夜間用天文觀測和白天用天文觀測結合其他設備確定飛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2)包括天文領航、無線電領航和推測領航在內的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夜航時間50小時。對已經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的空中領航經歷。

(二)對已進行過遠程領航訓練,其重點放在天文領航和推測領航上的飛行時間,被認爲是滿足本條(一)要求的領航經歷。這些經歷必須由飛行記錄本,由武裝部隊或持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領航教員簽署的教學記錄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材料必須附在申請書後。

第二十二條〔技能要求〕

(一)航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方法進行航空器領航的實踐考試:

1.推測領航;

2.天文方法;

3.無線電領航。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要求的考試前,必須通過本規則中知識要求規定的筆試,否則不得參加飛行考試。

(三)擔任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科目的飛行考試。

(四)對於本條的考試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一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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