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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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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你知道嗎?結婚是女人一輩子的事情,因此選好老公是非常的重要,但再好的時候在經歷了生活的雞毛小事還是會導致夫妻離婚,夫妻離婚表示夫妻雙方不想在一起生活,下面一起去看看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

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

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1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愛情已經枯竭,感情已不復存在,離婚就成爲夫妻間最後的選擇。不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都相當重要。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相關證據的收集。

2、家庭財產的保護。

3、對子女生活和學習的安排。

二、選擇離婚途徑。

目前,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途徑:

1、 達成協議併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 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說法。婚姻關係的終止只有三種可能:

1、 協議離婚。

2、 訴訟離婚。

3、 配偶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在我國傳統意識濃厚,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不願將夫妻爭議訴諸法院。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

對於一方在國外,無法回國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時,向法院訴訟解決則是唯一途徑。以何種方式離婚,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做出選擇。

三、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沒有打官司的經歷,更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卻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說不清”。比如,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等。

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有理打不贏官司”。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甚至製造虛假債務的可能。起訴前,最好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時可以採用訴訟保全措施。

如果知道了銀行的用戶名和賬號,當事人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銀行帳戶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情況進行查詢,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

四、儘量避免或減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夫妻決定離婚後,在儘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應引導其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考試的時候,儘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儘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

即便孩子痛苦,也會有較長的時間淡化對其的傷害。告知孩子的時候,可以採取委婉的方式,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願意跟着誰呢”之類,讓孩子逐步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

孩子是無辜的,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對孩子來說,離婚後的父母仍是其父母,不要讓孩子夾在父母中間左右爲難。對於孩子的生活,離婚後的父母也應當共同協商解決,這樣纔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在孩子長大以後,對於後婚姻生活的`安排,可以多聽聽孩子的意見。

五、委託律師參與,正確解決問題,防止糾紛再度產生

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的一些基本原則,大多婚姻問題仍由道德規範調整。然而,婚姻關係卻是複雜的,對於夫妻兩人的生活甚至更多人的生活都有一定的關係,簡單的協議離婚,往往會留下隱患。

而在律師參與下製作的離婚協議,對於離婚問題能做出比較理智、合法的方案,並對子女或財產等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解決方法,避免重大隱患。這樣的協議能減少矛盾,甚至可能誘導離婚後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關係發展,而不至於矛盾重重。如果是訴訟離婚,律師代理的作用就更不用說。

離婚需要做什麼準備2

離婚涉及的主要問題:

1、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法律對離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因此,對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須徵得該軍人同意;或收集現該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

3、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5、探望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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