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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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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失業金是爲了補貼職場員工就業問題,其原因大多都屬於不可抗力,很多人都不瞭解失業金如何能領取,那麼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1

根據《失業保險條列》相關規定,自願辭職,不能享受失業金。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法律依據: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第2張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2

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第3張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3

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違法用工情況,主動辭職沒補償金

單位有違法用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人自願離職能申請失業金嗎 第4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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