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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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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我們一般說的監護權是權利也是義務,監護人一般都是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生活和身體健康,當然不只是未成年人擁有監護人,老人也有,以下分享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1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2

我國的監護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是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我國僅有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釋對贍養老人作出規定,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是父母子女關係中的基本規定.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2張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由於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撫養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贍養義務的.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幼送人撫養的女兒對其生父贍養義務問題的覆函》

等等

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對於贍養老人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

沒有具體贍養老人的權利和義務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3

老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監護人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3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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