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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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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很多時候公司會因爲很多的問題選擇解散,比如當企業的發展不太好的時候,這時候是需要給公司的員工進行補償的,那麼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呢?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1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 經濟補償金從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補償 1 個月職工個人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

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

公司無力支付賠償怎麼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併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和經濟補償金標準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2

一、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公司領導不同意按照法律執行的 ,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提出補償申請;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 第2張

二、解散的安置流程

公司以解散爲由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如果未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在解散前,並未提前通知員工,從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三、公司解散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註銷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3

一、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的不同情況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解散補償金如何計算 第3張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實際,如果難以繼續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破產的,這時是可以解散員工的,相關情況是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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