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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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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作爲新入職場一員,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很多,而現在很多公司在經營的時候因爲狀況不好而面臨解散也是有可能,那麼,以下分享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1

一、公司解散員工賠償工資標準

1、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補償,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賠償金(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補償是指單位沒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自行約定進行的彌補性補償,而賠償是指單位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懲罰性賠償。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

2、是否提前通知或者是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兩碼事,分別計算。

3、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實際工齡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

4、單位準備解散,應當提前30天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宣佈,並出臺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方案。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二、公司解散無力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該怎麼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二)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併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和經濟補償金標準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2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爲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 第2張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他補償。

1)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發放辭退的書面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社會保險金、加班費、押金等費用。

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提到的“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而訴訟時效爲一年期,所以有未籤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抓緊時間,準備好證據,將維權進行到底!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3

一、哪種情形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解散員工補償標準 第3張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勞動者在本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係,具體的計算方式爲:每工作滿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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