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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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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離婚事件變得越來越多,離婚的原因也變得越來越多。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下面是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1

第一,收集各種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以及經濟補償。

第二,收集對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證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根據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2

一、離婚如何爭取更多利益

1、如果是對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作爲無過錯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以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女方要注意什麼

1、離婚是一件傷心的事情,而並不能因爲離婚了讓自己頹廢下去,女人離婚心裏要承受的壓力要比男方多,而且離婚後的女人心裏一定會有太多委屈,而這時女人也不能過於頹廢,可以給自己一段時間的恢復期,過了這段時間就應該重新振作,過好自己的生活。

2、女方離婚了,也要更加的更加的自尊自愛,因爲獨身了更可以獲得有滋有味,反之一些離婚了就覺得可以破罐子破摔的女人是不被尊重的,離婚了也要好好愛自己,更加的矜持,有尊嚴的活下去,活的比以前更加精彩。

判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第2張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3

一、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離婚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主要是尊重雙方的'意見,因此如果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話,需要與對方協商溝通在訴訟離婚中,想要爭取利益最大化可以從以下角度出發:

1、對方存在婚姻過錯: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話,不僅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財產分割中法官也會對無過錯一方適當傾斜。

2、證明本人對家庭貢獻較大、付出較多。

3、如果本人是女方或是撫養孩子一方的話,可以要求財產進行多分當然,在實踐中,不同的情形千千萬萬,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被分割的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你們婚內的兩個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內,是指自雙方領取結婚登記證之日起至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止,這個期間的雙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應該是將雙方的所有財產彙總到一起,然後一人一半,婚前財產及離婚後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第3張

三、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

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

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

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

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

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

這裏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爲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

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

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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