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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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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後是很難進行協商解決的,因爲涉及到人身傷害和賠償等等問題,就會變得非常的複雜,因此作爲患者及其家屬來說,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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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如何跟醫院談判

在與醫院談判前建議想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瞭解醫院的過錯在哪些方面,這是醫院賠償的基礎;

二、確定院方給你們的損失有哪些;

三、按照相關規定應該賠償多少;

四、談判的心理底線在哪個價位;

建議最好在當地聘請一位懂得醫學知識的律師,可以最大限度保護你們的利益。

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爲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和醫院進行談判的時候,一定要知道醫院是哪個方面出現了錯誤,要能夠拿出證據才行,在有了這個罪重要的證據之後就可以和醫院方面談條件了。

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2

一、如何協商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

2、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

3、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

二、協商的另外的辦法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爲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爲規範的協議書

醫療糾紛怎麼跟醫院談 第2張

三、簽訂協議

1、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2、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爲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後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3、由於糾紛爭議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爲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並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於脅迫。

4、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

因爲,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

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如果協議簽訂後,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係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就此終了”。

5、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如果醫患雙方明確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醫療事故的,最好約定爲“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

最後,由於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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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如何跟醫院溝通

發生醫療事故後,就醫療事故賠償問題,患者或者親屬可以和醫療機構進行協商,確定賠償的數額。如果協商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衛生主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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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過錯鑑定流程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

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爲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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