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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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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離婚是大家最不想看見的,現在的夫妻不像以前那麼純粹,作爲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當然都不希望走到分手的這一步,但在婚姻中還是應該儘可能的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下面是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1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險金,離婚時要分割嗎?

阿慶和小蓮結婚後,阿慶的父親因爲癌症去世,父親保險的指定受益人爲阿慶。阿慶作爲受益人得到了保險公司賠付的50萬元保險金。次年,阿慶和小蓮辦理離婚,離婚時小蓮要求分割這50萬元的一半.法院最終認定,這50萬元,屬於阿慶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爲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險,離婚時怎麼處理?

阿慶和小蓮在婚後互爲投保人,爲對方投保了50萬保額的重大疾病保險,需交費20年。在第10年兩人辦理離婚,這兩張保單該如何處理呢?

在婚後使用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分割時可以選擇退保,之後二人平均分配保單的現金價值。如一方或雙方希望延續這份保險,希望延續者,須將支付給對方退保等值的現金價值,並將投保人修改爲自己,後續自己繼續投保。這個案例中,雙方也可以進行協商,做特別約定,比如各自保單的投保人更改爲本人,各自繼續投保。

案例三

婚後財產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發生理賠後,離婚時如何分割?

阿慶用和小蓮婚後共同財產給自己買了50萬保額重大疾病保險,去年不幸出險獲得了50萬保險金理賠。今年二人辦理離婚,離婚時小蓮不得要求分割阿慶已經獲得的50萬重疾保險理賠金。這50萬屬於阿慶個人財產。

案例四

婚前父母爲子女購買的保險,子女離婚時要分割嗎?

阿慶上學時,他的父親作爲投保人爲他投保了一份養老年金保險,阿慶和小蓮婚後三年辦理離婚,此時阿慶父親爲阿慶投保的這份年金保險,不需要進行分割。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案例五

婚前購買保險,婚後持續繳費,離婚時如何處理?

阿慶婚前爲自己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和小蓮結婚後一直持續繳費,離婚時婚前繳納保費屬於阿慶個人財產,婚後繳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案例二的方式對婚後繳納保費的部分進行分割,或雙方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協商處理。

案例六

繼子女是否享受保險收益金?

阿慶和小蓮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蓮是兒子的監護人,孩子跟隨母親與阿慶一起生活。婚後5年阿慶不幸因爲意外去世,去世時獲得100萬意外保險金的理賠,因這份保險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這100萬保險金由阿慶的兒子、妻子阿蓮、繼子共爲受益人,各分得保險金的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總結: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離婚時需進行分割;

二、一方獲得的人身賠償保險金,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三、婚前購買並完成繳費的保險,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爲投保人給子女投保的保險,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五、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同樣有繼承權;

保險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財產糾紛。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2

保險在離婚時候如何分割

保險財產其實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完全是個人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保險,那麼離婚時是可以不參與分配的;

第二種,婚後用共同財產爲雙方購買的保險,那麼離婚時保單的現金價值是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兩種:

1、退保後分割現金

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的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願意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採用第二種方法。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第2張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係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爲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爲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務

第三種,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雖然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任何一方因爲自己的健康或身體原因取得的理賠款仍然是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割的!!!因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單方財產。

所以,很多人以爲買了保險,那麼這部分財產就是自己的,並不完全準確,但是離婚時很可能現金價值低於保費,這個時候分割現金價值其實對個人還是有利的,相當於用相對低的成本保全了更多的資產。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3

保險在離婚時候如何分割

保險分爲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很清楚,其財產保險利益直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人身險相對複雜,以下做一下說明:

一、離婚時已產生的保險金

1、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爲受益人的。對於該種情況,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另外約定。

2、雙方當事人均爲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是受益人爲當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險金爲子女或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對於受益人是當事人子女的,離婚時可指定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保險可以規避婚姻中的財產風險 第3張

二、尚在履行期間的保險利益

1、一方或雙方爲投保人並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爲受益人的。

離婚時可選擇退保,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可確定由一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後產生保險金,再把保險金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交的保險費佔所已交納的全部的保險費的比例分出共同財產後,最後進行分割。

2、一方爲投保人並以其親屬或對方親屬等爲受益人的。

這種情況視爲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於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也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退保,則按第一種情況進行分割。

3、一方或雙方爲投保人並以子女爲受益人的,對該種情況,可參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但應保證父母一方享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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