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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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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隱私是我們非常重要的人身權利,這個涉及很多的法律保護問題,我們要了解相關的隱私權法律知識來捍衛自身的權利。下面是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

(一)隱私權

隱私權一詞最早是由美國法學家路易斯.布蘭蒂斯和薩莫爾.華倫於1890年發表的一篇著名論文《隱私權》中提出的,演變至今,已成爲一項公認的獨立的人格權。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不願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護的人格權。

隱私權的主體是個人,法人不應劃入主體範圍,因爲隱私權的本意所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的自由與人格尊嚴,法人的“隱私”屬於商業祕密;只有自然人生存時才享有隱私權,死者是沒有隱私權的,因爲當自然人死亡後,其個人利益隨着本身物質載體的終止而消亡,不再具備維護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並且死者無權利能力,鑑於權利主體與客體的一致性,死者不能成爲隱私權的主體。

隱私權的客體即隱私,乃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主要包括三大類,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及私人領域,其中私人信息屬無形的隱私,主要包含健康狀況、財產狀況、宗教信仰、醫療記錄、身體缺陷、過去經歷等等;而私人活動則屬於動態的隱私,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兩性關係等等;再商是私人領域,也稱作私人空間,如個人居所、日記本、通信(包括電話、電報、信函)、旅客行李等。

(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綜觀世界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都極爲重視,將其確認爲人格權,以嚴格的法律有效地加以保護,主要的立法模式可以分爲三種: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是大陸法模式,以法國、德國爲典型,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任何人有權使個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響賠償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得規定一切措施,諸如對有爭議的財產保管、扣押以及專爲防止或停止侵犯個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法官得緊急下令採取以上措施”。

二是英美法模式,又有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兩種具體方式:

1、 直接保護方式,如美國。美國直接保護隱私的做法是:其一,聯邦最高法院宣稱在憲法中存在一般隱私權的事實;其二,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爲直接認定爲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爲,並責令侵權行爲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2、 間接保護方式,如英國。英國對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爲不直接定爲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爲,而是認定爲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爲,按照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如名譽、信息侵害的賠償等等。

三是北歐法模式,瑞典比較典型,採用的是古老的政務公開原則和現代的數據保護立法。瑞典1766年憲法確定了政務公開原則, 1973年《數據保護法案》規定了監控對象接觸自動處理的個人數據的一般權利。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2

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於成文法律,問題在於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於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爲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祕密或私生活祕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蒐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併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爲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爲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

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來闡釋個人觀點。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第2張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祕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徵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爲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

而現實生活中,作爲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係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不但享有消極隱瞞不用的`權利,還同時享有利用的權利,這種利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這種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利用。

(3)維護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並在

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於美國。近的法制化進程中,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作爲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所以也就沒有隱私權的理論。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3

一、隱私權的.概念

提及隱私權我們必須首先明確隱私的構成要件。在我國,隱私”一詞意爲不願告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在立法上,隱私一詞最早出現於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第66條的規定中。一般認爲隱私的構成要件一是私”,

一是隱”。私”指的是與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的,僅涉及個人的私生活、電話號碼、財產狀況、個人數據資料、生活習慣等等,隱”是指個人不願將這種私事向他人公開,讓他人知曉。其中隱”是隱私的本質特徵所在。關於隱私權,對其概念學界尚無統一定義,

一般認爲,隱私權這一概念起源於美國兩位著名法學家薩謬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戴斯在《哈佛法律評論》1980年第4期上發表了名爲《隱私權》(THERIGHTTOPRIVALY)一文之中。隱私權這一概念在我國各學者中有着自己不同的觀點。認爲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維護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和個人信息等,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和干擾的一種獨立的人格權。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第3張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權是主體僅限於自然人,法人、死者都不能成爲隱私權的主體,另外公衆人物是否是隱私權的主體呢?認爲公衆人物也是自然人,同樣也是隱私權的主體,只不過公衆人物與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有着一定的關係,只要是與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無關的公衆人物的個人的隱私,法律對於這部分的隱私應當是予以保護的。

2、隱私權的客體應該包括個人信息、私人事務和私人領域等,比如婚戀情況、夫妻生活、身體的隱私部位等。但是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和人際關係的複雜化、生活的多樣化,能夠成爲隱私權客體的信息、事務、空間越來越廣。

3、隱私權的內容認應當包括:隱私維護權、隱私隱瞞權、隱私利用權和隱私處分權。

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國際立法保護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已呈現出國際統一化趨勢。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的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被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被攻擊……”;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7條就刑事審判種的隱私權問題也作了規定,即刑事審判應該公開進行,但爲了保護個人隱私,可以不公開審判。”另外,一些區域性公約也包含有保護隱私權的內容,如《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等等。

(二)外國的保護現狀世界各國對於隱私權的立法保護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直接保護,

二是間接保護,

三是概括保護。也同意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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