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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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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撫養權一般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很多人非常在意的一個事情,看看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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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沒有經濟來源離婚娃子跟誰

若女方沒有經濟來源,法院把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更大。但法院會參照多個方面來判決,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法院會優先考慮母方;若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法院會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時間長,或者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

二、離婚時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離婚時,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時分割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雙方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宅基地具有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上蓋房屋具有相應產權證的,離婚時雙方可以對宅基地及房屋進行分割,但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並不能隨意轉讓,根據房隨地走原則,房屋也不能隨意轉讓。

因此,若夫妻一方並非本村村民,則不能獲得宅基地及上蓋房屋的產權,但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

三、訴訟離婚需要多久

訴訟離婚時間基本上是諮詢離婚問題時當事人必問的問題之一,毋庸置疑,屬於當事人最爲關注的問題。當事人關注這個問題是有道理的:可能因爲法院案件太多導致時間拖延;可能因爲律師辦事拖沓導致時間浪費;可能因爲調查取證導致週期過長等。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立案之後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隻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從北京市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來看,一般在立案之後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機率比較大,極少數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後才組織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時,很多程序均作了簡化,實踐中,當事人不要死扣法律條文。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官纔會送達傳票,取而代之的是電話通知。

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2

一、離婚女方沒經濟條件孩子歸誰撫養?

1、按照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期的母親撫養爲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的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確定以上條件,均符合的,孩子隨母親撫養到2歲,然後法院重新判決孩子撫養權,會考慮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 第2張

二、分配小孩撫養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可以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協商不成,起訴離婚。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決定的。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選擇隨母親或者父親生活的。 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爲月工資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均分的。如果一方有過錯,可以要求少分財產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小孩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糾紛案件時,會按照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這個基本原則執行。兩歲以下的孩子,除非女方有嚴重傳染病,否則撫養權通常在女方手中。孩子比較大的話,則要考慮哪一方更有利於撫養。因此,至於離婚女方沒經濟條件孩子歸誰撫養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能歸女方,也可能歸男方。

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3

一、離婚女方無收入孩子歸誰?

離婚女方無收入孩子歸誰應當分和各種各樣的因素來進行合理的判斷,起訴離婚女方沒有工作孩子一般情況下是判決歸屬於男方。

對於小孩的撫養權一般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扶養條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齡以及夫妻雙方是否存在不適合撫養小孩的特殊情形來判決。母親沒有工作的,不具備一定經濟能力的,法院可能會考慮判給男方。

孩子撫養權歸屬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爲原則,兩週歲以下一般有女方撫養,兩週歲以上需要依據雙方的`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居住情況、孩子生活習慣和父母情況等特殊情況來判斷。滿十週歲則要聽取孩子的意見。這裏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長期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賭博的惡習且屢教不改。

女方無經濟來源離婚孩子跟誰 第3張

二、孩子撫養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孩子的問題,我們國家都是非常的重視的,畢竟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說在訴訟離婚的過程當中,孩子撫養權確定歸屬,就是由法院來作出判決,但是要以孩子的利益爲基本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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