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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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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如今的就業形勢比較嚴峻,找到一份合適又滿意的工作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公司的生存境況也比較困難,要想在激烈競爭中站穩腳跟就得加強股份管理,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怎麼處理?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1

一、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如公司無法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支持債權人起訴或申請執行股東。

目前,許多人包括律師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有人認爲雖股東已經轉讓股權,但其未履行實繳義務,即是轉讓後也應在認繳範圍內承擔責任,其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

第十九條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條可知,股東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如公司自身不能清償債務,則債權人有權要求現股東以及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過程中,即使股東已經轉讓股權

但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關於要求其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的申請。那麼,什麼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這點就比較重要了,在認繳制下股東未屆出資是否屬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二、什麼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屆出資期限是否屬於?

根據2019年11月8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二、(二)關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根據該會議紀要,我們可以確定,最高院觀點以及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基本確認,股東有出資的期限利益,即在未屆出資的情況下,不屬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現在可以回答本文最開始提出的問題,則股東在未屆出資期限情況下轉讓股權後,無需在承擔公司債務。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2

註冊資本認繳制,不等於可以只認不繳。

公司註冊資金從實繳變爲認繳後,大大降低了註冊公司的門檻,註冊資本多少可以股東自行協商,認繳100萬也可以,一個億也可以。甚至很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對外公示的註冊資本高達上千萬乃至億元,然而實際出資額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有些投資人甚至實際出資額爲零。但是註冊資本認繳制,不等於可以只認不繳。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因此,儘管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的註冊資本實繳時間限制,股東仍應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註冊資本實繳時間要求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如果認繳期限到了,沒有足夠繳納的應該補足未繳納部分。除需足額繳納外,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罰款。

實在無法在認繳期限內繳清註冊資金,應該怎麼辦?

處理的方法,通常有兩種:

1延長認繳期限

如果認繳期限到了而認繳資金沒有實繳完,只要得到了全體股東的同意,並辦理了相關的修改程序之後,就可以延長認繳期限。

不過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認繳期限雖然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公司的營業期限。

而且,因爲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均是需要向社會公衆公示的,如果公司長期沒有實際繳納註冊資本,會降低公司的印象分,從而有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業務。

所以,這也提示了一點:註冊公司的時候,對於註冊資金方面一定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慮,慎重填寫。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 第2張

2減少註冊資金

要是不想延長期限,那就可以選擇減資的方式。

全體股東作出減資決議,然後提交必須的材料到工商部門。

比如稅務部門出具的正常納稅情況證明、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等,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同時,還需要通知債權人並對外公告,即需要自公司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刊登減資公告。

特殊情況下還有這些方法:

1註銷公司

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認繳期限就快到期,極端情況下,大家也可以選擇註銷公司,註銷公司的時候是不用實交資本的,但需要繳納0.05%的印花稅,相當於100萬需要繳納500塊錢的稅,這個費用其實並不是很高,很多人都能夠承受得起。

2股權轉讓

如果你只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其他股東不同意註銷公司,那你就只能選擇轉讓股權了,在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其他股東優先享有受讓權,如果原來的股東不想接手你的股權,那你也可以選擇賣給別人,但轉讓股權也需要交納印花稅,稅率也是0.05%。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3

1 未實繳股東權利: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實繳

假設一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甲認繳500萬元實繳0元,乙認繳500萬元實繳500萬元。甲一分錢未出就佔有了公司50%的股份。公司經過長期運行發展良好,年終紅利100萬元,那這時候甲是否有權利分得50萬元紅利呢?

讓我們記住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爲允許。只要甲乙約定,哪怕未出一分錢的甲分得100%的紅利也是可以的,法律賦予了他們自主約定的權利。但是如果沒約定的情況下呢?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沒有外債,不想經營,想註銷了不需要,公司沒有外債時,不涉及補償別人的損失。直接走正常的註銷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錢補全後再註銷。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了需要,需要把欠別人的錢還上。認繳只是不用現在一次性把錢交出來,但是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在的。你需要按照你所佔的股權比例,承擔對應的債務責任。

總的來說,公司的認繳資金不到位能註銷,但是前提必須要沒有債務。一旦有債務風險,還是要進行實繳。

比如這家註冊資本爲100萬的公司,你佔70%股權,別人佔30%的股權。

公司股東認繳未到期轉讓 第3張

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麼你最多隻需用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你沒關係了。

只要股東完成了出資義務,那就不需要承擔公司產生的債務,一旦企業宣佈破產之後,就算企業清算所得不足以償還債務,也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的安全,個人資產仍然屬於個人不會受到影響。除非你自己願意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的債務。

02 未實繳股權的轉讓

還是上面的案例,現甲作價700萬元轉讓自己50%股權給丙。丙支付了700萬元轉讓款給甲,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個時候甲已經和公司沒有任何聯繫,但是甲認繳的500萬元自始至終沒有繳納。那這時候繳納500萬元的義務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還是不違反法律自由約定的基本原則,甲丙當然可以約定由誰來實繳。但是如果甲丙對此未做約定,丙不知道甲未實繳,根據某省高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的規定:“訂立合同時轉讓方隱瞞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事實的,受讓方可以請求撤銷合同。”則甲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如果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則和甲一起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出資最終義務人仍然是甲,如果丙承擔出資義務後,有權利向甲追償。

03 認繳和實繳的區別在哪兒

雖然實行“認繳制”後註冊登記不需要驗資報告,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第一、認繳就是延長繳款的時間,不是不繳,就好比現在流行的貸款消費,先交首付,餘款分期付款,到期之前,資金必須全部繳齊。

第二、註冊資金與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相當,註冊資金越多你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大,反之註冊資金越少責任也越小,因此,註冊資金要選擇適當,不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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