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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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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受傷以後整個人都是很難受的,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造成人身損害時,根據實際的傷害情況可以分爲輕微傷、輕傷以及重傷。以下看看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及相關資料。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1

一、輕傷一級跟二級怎麼區分

輕傷有一級和二級的標準,並沒有甲級和乙級的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頒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執行,原有的人體損傷鑑定標準失效。

該《標準》將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爲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將重傷分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

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更加符合訴訟要求,爲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

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原則與鑑定時機

1、鑑定原則: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

2、鑑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

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三、輕傷一級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2

一、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輕傷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罪中的輕傷,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傷一級,量刑標準基準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選一年半左右。

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增減刑罰。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 第2張

二、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認定情況?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就法醫鑑定而言,輕傷一級比輕傷二級重。但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因爲審判實務確定和判決賠償標準的依據。即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

而《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並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原有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並沒有將重傷分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進一步的細化區分,主要目的是爲了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例如在法醫鑑定中處理傷病關係時有這樣細緻的區別,就可以妥善處理好在舊的鑑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

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都是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所以是需要立案偵查處理的,具體的判決結果顯然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存在自首等減輕處罰的情節來進行認定,但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處理上,即使達成和解也是不可以對抗相關處理的。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3

一、輕傷鑑定標準有幾個等級

(一)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四)如鑑定爲輕傷或重傷,行爲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輕傷一級和二級鑑定標準 第3張

二、輕傷害案件

輕傷害案件並不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案件類型,它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傷害行爲可能造成的傷害結果有四種: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造成輕微傷一般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爲而不作爲犯罪論處,因此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輕傷爲起點。我們這裏討論的“輕傷害案件”是指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情達到《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中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款應是針對造成輕傷後果的故意傷害行爲的處罰,也就是說輕傷害案件一般判處較輕的刑罰。另外根據刑訴法及解釋,輕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輕傷害案件的審理不僅要對案件刑事部分進行判處,還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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