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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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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當我們遇見自己無法私底下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去找法院幫忙解決,這時候法院就需要走相關的流程了,下面就爲大家分享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1

一、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一)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

(二)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的情況下,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經院長批准可再延長六個月)。判決後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因此,前後一共最少六個半月,最長是九個半月(加上延長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通常都是會比較迅速的完成,因爲畢竟對於法院來說也要想盡快解決案件,而對於當事人來說的話也不需要太過於着急,一般是在幾個月左右。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2

民事訴訟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二、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覈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 第2張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覈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爲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爲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覈對以下內容:

(一)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於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十二、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准;未予批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並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報庭長批准後將案件及時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

十四、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節規定的基本程序執行。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3

一、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

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覈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序規定進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爲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6個月。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時間 第3張

二、刑事訴訟主要程序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爲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特別程序是指死刑複覈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所以稱爲特別程序,意即並非每一刑事案件都須經過這一程序。

三、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爲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四、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爲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上有嚴格的界限。對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是一般管轄原則,適用一般性訴訟。《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規定,原告應當遞交書面的起訴狀。同時,爲了方便當事人起訴,又作了例外規定,即原告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的7日內依法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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