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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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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如今,夫妻之間離婚很有可能早已變成家常飯,因爲每個人都來自不同的家庭,所以觀念可能不同,肯定會因爲爭吵然後離婚,那麼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呢?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1

一、民法典中離婚如何界定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的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爲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爲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爲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

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爲個人財產處理。

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願。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婚後的收入一般屬於共同財產,但是也並非全都是共同財產,也有個人財產,我國婚後個人財產分爲協商約定型和法律規定型,財產問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法律上對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也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大部分人法律知識還是比較薄弱的,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掌握比較少。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2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1)從財產的來源分析。凡是婚後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取得財產的時間分析。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婚後取得房產證的;繼承事件在婚前發生,婚後取得遺產的;

婚前完成的智力創作成果在婚後取得收益的,這樣的財產應當視爲個人財產,不能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因爲這樣的財產實際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實際取得,只不過在婚後才完成佔有控制或完善產權手續,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但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後的共同所得償還的

這樣的房產一般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在對這項財產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到夫妻雙方誰對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貢獻更大,做出貢獻大的,可以分較多的份額。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第2張

(3)從財產的使用性能分析。凡是屬於一方生活專用的財產均應視爲個人財產,貴重的金銀首飾,不論是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還是婚後一方贈與對方的

這樣的金銀首飾都應該視爲個人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用婚後所得購置的電腦、專業書籍,後爲一方所專用,但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佔有份額較重,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係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基於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獲得的財產,一般應視爲個人財產,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複員軍人的專業安置費、醫療補助費等,都是與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關,是基於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應視爲個人財產。

有些地方出現的買斷工齡款,即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後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以後的經濟責任,因是主要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後對職工今後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這種款項也應作爲個人財產。

人身損害賠償金也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聯繫,是爲了救濟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損失而給予的賠償。但分配時,應先行扣除家庭治療時支出的費用。

以上四種方式並非絕對,只是原則性的一些判斷,能解決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問題,一些特殊的財產,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具體分析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3

一、離婚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離婚時怎麼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第3張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着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

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

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

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繫起來統盤考慮。同時,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後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遇到了任何的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不僅要將子女撫養權進行分配,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不能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意見達成一致時,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要求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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