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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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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現在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大部分的人是已經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跟法律知識的普及有關係,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深入人心。以下分享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1

一、如何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的區別,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甄別:

(一)根據我國刑法列舉的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表現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屬於合同詐騙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種形式主要是通過僞造、盜取單位公章、介紹信、合同章與他人簽訂合同,或使用作廢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以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或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以小騙大、放長線釣大魚。

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貸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裏一般要求行爲人有主動躲藏的行爲。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二)以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如果個人或單位企業明知自己並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以騙取財物爲目的,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財物的,以合同詐騙罪論。 如果個人或單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誇大或事後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後來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三)從實踐中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1、看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爲。認定爲合同欺詐行爲主要看行爲人採取欺詐行爲的目的是否以欺詐他人錢財爲目的,並且要考慮到詐騙行爲與合同未實際履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無實際履行能力。

3、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詐騙怎麼界定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時候,關鍵在於正確地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一般認爲,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以下五個方面:

(一)行爲人是否採取欺騙手段。採取欺騙手段是合同詐騙罪的前提,如果沒有采取欺騙手段,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應屬於合同糾紛而非合同詐騙。

(二)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履行合同,合同詐騙則是通過簽訂合同騙取財物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對於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的意義。

(三)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爲。在某些情況下,行爲人本有履行合同能力但並不想實際履行合同,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因而對於認定合同詐騙罪具有一定的意義。

(四)如何處置合同標的物。行爲人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合同標的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積極履行合同,而是將合同標的物任意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甚至攜款潛逃,則可以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五)違約後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表現。一般來說,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自己違約或者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往往不會逃避承擔責任,並且有一定的承擔責任的行爲。而合同詐騙的行爲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後,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遭受的損失。應當指出,上述五個方面應當綜合考察,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

依照上述理論,對方應該是攜款逃跑,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2

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即行爲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爲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爲。欺詐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方式,也可以表現爲本應作爲而故意不作爲的方式;

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爲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爲無暇疵,誤認爲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

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第2張

三、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爲,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爲,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於民事法律。

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徵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爲只要行爲人在客觀上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爲簽定合同時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三種觀點都過於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爲準確。即:行爲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採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並已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裏,筆者認爲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爲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

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未必不具備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並非想非法佔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爲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3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

但是,有的行爲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爲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爲詐騙罪。但若行爲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第3張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爲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

如果行爲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爲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爲[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爲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爲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爲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爲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合同詐騙罪的行爲方式

(一)合同詐騙罪的特點

合同詐騙罪有以下特點:

1、行爲人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行爲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了欺詐手段;

3、合同詐騙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如供銷合同、借貸合同等。只要行爲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中,其行爲具備以上特徵,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合同詐騙罪的行爲方式

我國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爲,列舉了以下五項具體行爲方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是指虛構合同主體,即採用根本不存在的單位或者未經他人允許或委託而採用他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爲。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即虛構擔保。在簽訂合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擔保,這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規做法。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

“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權屬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採用虛構的擔保文件的方式欺騙對方當事人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是合同詐騙中一種常見的方式。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與其簽訂合同的。這是通常講的“放長線釣大魚”。即行爲人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後,繼續與其簽訂合同,以騙取更多的財物的情況。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是指行爲人一旦收受了對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給付的上述財產後,一逃了之的行爲。“逃匿”是指行爲人採取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尋找到的任何逃跑、隱藏、躲避的方式。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指除了上述規定的四項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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