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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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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各類糾紛一直都很多,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用法律手段,接下來具體看看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1

一、經濟合同糾紛具體指的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

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經濟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根據合同的種類,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合同糾紛、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倉儲保管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聯營合同糾紛等類型;

2、根據糾紛引起的原因,經濟合同糾紛可分爲因一方締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違約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糾紛等。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三、經濟合同是如何界定的

1、行爲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爲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但是,對於根本無意履約的合同詐騙行爲而言,是不可能沒有欺騙的。

這種欺騙可以在簽訂合同之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僞造票據、虛假產權等手段簽訂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對方在發覺被騙時無法追回損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簽訂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時,隱瞞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在獲取對方財物之後即逃匿。

3、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爲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收受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之後,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論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詐騙意圖確定無疑,當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2

一、什麼是經濟糾紛

1、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

經濟糾紛的案件兩種分別如下:

1、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貸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2、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建立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爲,追求和實現經濟目標的法律和普遍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組成部分。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第2張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議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爲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3

一、合同經濟糾紛能仲裁嗎

合同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法律規定,除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其餘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哪些

(一)仲裁地點

力爭在本國仲裁。不過採用在被告國仲裁較客觀、公平。若採用在第三國仲裁,一定要選擇在政治上對我友好的國家。

(二)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絕大部分採用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在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經濟合同糾紛是什麼 第3張

(三)仲裁規則

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採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規則,但在法律上也允許根據雙方的約定採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它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因此,仲裁條款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訂立仲裁條款時,通常都明確規定它的終局性及約束力。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由誰負擔。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也可另作規定。仲裁的費用,一般按爭議價值的0.1%-1%收取。

三、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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