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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時效的28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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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時效的28天,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於索賠的,下面是索賠時效的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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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索賠時效28天

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

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二、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索賠時效的28天

3、由於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三、什麼是建設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 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專門闡述。

索賠時效的28天2

一、工期索賠時效是多長時間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爲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爲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6.2條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二、工程索賠的原因

工程索賠的原因如下:

1、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與責任;

2、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等,另外還可能是設計圖紙、技術規範錯誤等;

3、合同變化;

4、工程環境變化,包括法律、物價和自然條件變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惡劣天氣、地震、洪水、戰爭狀態等。

索賠時效的28天 第2張

工程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工程的索賠程序有以下五步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索賠時效的28天3

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爲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索賠時效的28天 第3張

問題: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未在28日內發出索賠意向,是否構成“逾期索賠失權”?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156號判決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定,中鐵十六局無證據證明其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北海美凱龍公司提出過索賠主張,中鐵十六局應當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法律後果,並無不當。

類案:

(1)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終578號判決

(2)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211號判決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88號判決

裁判觀點:案涉《停工報告》載明預計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滿後因建設方原因仍未復工。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報告》載明的復工時間前,向建設方提交《關於五千年華夏館工程停工相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索賠停工損失,具有合同依據

石嘴山市文旅廣局上訴稱中鐵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28天內索賠,已喪失索賠權,該主張不具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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