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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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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我們都知道離婚是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需要簽寫協議書,簽好離婚協議書只是登記離婚的第1步,表明夫妻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以下分享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範文。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1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或判令原、被告離婚;

2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几几年初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之後,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於同年草率結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是依據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雙方已經被認定爲事實婚姻,几几年生育子女。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

感情破裂因素如下:

一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脾氣、性格、愛好及生活習慣等格格不入. 無沒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二 是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因家庭瑣事對原告惡言惡語、拳打腳踢,使原告精神上、心靈上長期受到打擊及折磨,家庭暴力讓彼此積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三 是被告賭博上癮,經常成天成夜泡在賭場不回家,家裏的財物以被他揮霍一空,

四 是更令原告傷心的是被告還在外拈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讓原告真正對家庭婚姻生活感到絕望。後經我多次苦心規勸,多方調解,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爲,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五 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已經達到___年之久, 雙方不盡忠誠、同居、撫養等夫妻義務,在生活上各在獨立互不參與,經濟上分開,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

綜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爲以經深深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在數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之下,夫妻之間感情已無挽回的餘地.的爲使原告身心不再受到傷害.

今後能過上正常人應該過的生活,還原告一個尊嚴,現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特向你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依法調解或判令原、被告離婚。打官司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2

男方:____,漢族,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

女方: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

男方與女方於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___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一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均自願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有由誰撫養),固定房屋(房屋位置)___市區縣一處屬於女方所有(貸款由女方獨自還清),別克牌汽車屬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 第2張

三、離婚後,雙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對方今後的生活。

四:婚姻財產中存款80000元歸男方所有(提高一方貸款額度),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___

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簽名):___

年___月___日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3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狀況;此刻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此刻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λ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

如果是因爲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務必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裏要提出自我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我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感情破裂離婚起訴書 第3張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我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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