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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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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年假有一定的條件和期限,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這樣能更好地激勵員工工作,那麼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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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沒有年假是否合法

1、公司沒有年假不合法,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

二、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帶薪年假

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2

公司沒有年假合法嗎

我國《勞動法》也對勞動和休假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有:“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當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既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於不休年假的公司,你可以要求休年假;超出上班的工作時間的,可以要求加班費。協商不成,可去公司所在區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公司沒有年假算違法嗎 第2張

同時,還要知道入職多久才能休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且“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律師解析:

是否合法需要根據情況。公司不安排年休假的,應當經職工本人同意並按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工資報酬的做法就違法了,可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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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條例出臺背景

假日調整方案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同時,從近些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當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公衆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爲,黨的十七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

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範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佈,自2008年元旦起施行。這裏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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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爲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爲,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當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爲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爲,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爲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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