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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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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其實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爲涵蓋的方面也是比較多的,所以我們很多的人對於以下相似的法規都不清楚其中的區別,以下來了解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1

要去。

律師解析:

要去。

無論是涉及到民事訴訟案件還是刑事訴訟案件,只要被外地法院起訴那麼開庭要去。

如果不去,法官會根據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缺席判決,就會喪失爲自己辯護的機會,可能會產生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果是一定要出席的案件,如果拒不出庭,那麼會被拘傳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到外地法院起訴人不去可以嗎

到外地法院起訴人不去可以,可以委託律師去,或委託當地的律師。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

民事訴訟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覈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2

一、如果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可以委託律師出庭進行訴訟。

1、積極準備證據,然後委託律師應訴。除離婚等糾紛外,本人可以不親自出庭。

2、本人去不了的可以委託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授權委託書中要寫明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

二、二審改判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改判機率不大。

1、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意思是二審就是終審,不可以再上訴。對於案件二審的改判機率有多大,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那麼二審改判的機率並不大。只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二審改判的機率纔會大大提高。且如果對於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如果要上訴,一般二審法院會駁回其申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 第2張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被異地起訴可以委託律師訴訟,如若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爲不瞭解證據的價值,而沒有提供證據,並且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者是舉證,在舉證期屆滿後提出的證據,是可以作爲新證據出示的。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3

一、一般如果被異地起訴怎麼處理

如果被異地起訴的話,可以向受理法院經辦法官提起管轄權異議,期限爲收到法院應訴材料15日起,同時需要提交相關合同的材料。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爲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異地被起訴了用去嗎 第3張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羣衆。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覈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對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以及對不同地區分塊的管轄,以及對特定領域專門的管轄。設立出相關的審判管轄,是爲了更好的區分不同法院的案件審判權,從而清楚的劃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精度。設立專門管轄,也是爲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給予相應的權限,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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