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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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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有很多的人在和他人發生糾紛之後,還是會到法院進行解決的,如果自己要打官司的話,基本上都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下面是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1

1、訴訟管轄是很複雜的問題,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類型來判斷。

2、一般情況下,原告都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告是個人的,住所地爲經常居住地,即其在戶口所在地之外居住滿一年的地方。

3、各類案件的訴訟管轄規則可查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2

一、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嗎?

原告不是必須到被告所在地起訴的,訴訟管轄是很複雜的問題,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類型來判斷。民事訴訟的起訴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因合同糾紛、侵權行爲引起的訴訟,也可在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 第2張

二、原告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確定管轄法院的這個問題的時候得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類似於離婚案件,在被告方已經失蹤了的情況下,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自己確定不下來管轄權的時候,可以諮詢律師。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3

法院起訴必須到當地嗎

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必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但是有其他的如合同糾紛,就必須以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合同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打官司必須在被告人所在地打嗎 第3張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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