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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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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捲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覈。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並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後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後於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後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杆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衝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繫並得到許可後,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誌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吊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弔。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准,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後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於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範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覈。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覈、複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覈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範圍

1.特種作業工種範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覈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複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複審及考覈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准並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爲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複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複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覈,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覈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複查等,每次考覈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覈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複查,考覈責任單位200元/次,考覈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覈、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後,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並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鍼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並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僞造、塗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週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覈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覈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覈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覈。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複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複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覈、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覈,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1.0目的

爲了貫徹中國政府關於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錶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於壓力錶的管理工作。

3.0說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錶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錶檢驗的週期及相關要求。壓力錶週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錶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錶。適用於測量範圍在—0.1~1000MPa用於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錶。

本文件中關於壓力錶檢定週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並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後,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錶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衝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託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錶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錶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錶清單;

6、壓力錶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錶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並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繫,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覈規範;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錶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於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錶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錶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錶檢定週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錶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錶作爲非強制檢定處理,週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錶檢定週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真空壓力錶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錶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錶應註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爲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爲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錶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週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錶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錶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錶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錶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於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週期。

9.0壓力錶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爲綠色,上警線爲紅色;

2、可採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並負責預置。

10.0壓力錶巡迴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範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鬆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錶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錶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啓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錶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覈。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複性、穩定性考覈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並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錶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覈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覈(複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複性考覈記錄;複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覈記錄;複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複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複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管理規則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總經理工作部具體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 機動車輛駕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 電梯操作、維修。

4.1.6 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 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4.2.2 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並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並定期進行驗證、複審。

4.3.2 培訓形式

參加考覈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 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覈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覈。

4.3.4 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覈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爲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 考覈和發證

4.4.1 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後,必須進行考覈,並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覈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獨立作業。

4.4.2 考覈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覈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 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覈、發證。

4.4.4 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覈、發證。

4.5 複審

4.5.1 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覈、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 複審內容

複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 複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複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並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複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覈,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4.5.5 在兩個複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准後,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 每次複審,由複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註明意見並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爲違章作業,並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 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覈及發證、複審等管理工作。

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並根據需要抄送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剷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覈,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 設備管理部

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並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爲特種工種設置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覈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覈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覈。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覈標準》進行檢查與考覈。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捲揚機、固定扒杆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製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築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捲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剷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牆、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製冷作業:製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燬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築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製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後,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經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後,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製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並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範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週期爲: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爲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覈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覈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覈合格後,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覈,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複審。複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複審內容爲: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爲: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複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覈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並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複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爲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癡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覈,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僞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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