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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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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覈,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覈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第一章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覈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築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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