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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糾紛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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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糾紛的部門。糾紛在生活是時常發生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都會產生民事糾紛,對於民事糾紛而言,很多時候會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下面看看調節糾紛的部門。

調節糾紛的部門1

合同糾紛屬於哪個部門調解

對於合同糾紛往往可以採取多種調解手段來進行處理,而調節手段的區別也會帶來調解部門的不同,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人民調解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2、 仲裁調解部門主要是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3、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

調節糾紛的部門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調解的部門:

第一、行政調解,調解的部門是雙方當事人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仲裁調解,調解的部門是仲裁機構。

第三、法院調解,調解部門是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調節糾紛的部門2

一、經濟糾紛調解找哪個部門

合同糾紛調解的部門有以下幾種:第一,行政調解,調解的部門是雙方當事人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第二,仲裁調解,這種解決方式中,調解的部門是仲裁機構。第三,法院調解,又稱爲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部門是法院。

調節糾紛的部門 第2張

二、什麼是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一)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二)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三)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三、行政複議的範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受理的10類具體行政行爲

(一)行政處罰案件;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三)許可證管理案件;

(四)行政確認權案件;

(五)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

(六)農業承包合同案件;

(七)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八)行政許可案件;

(九)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十)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爲

(一)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及對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調節糾紛的部門3

一、民事調解找什麼部門?

民事調解找法院或者是當地的村委會,居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1、心理疏導

所謂心理疏導,即扶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爲其搭建一個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緒對立是一個重要因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首先做當事人的態度工作

2、癥結把握

所謂找準癥結,即積極幫助當事人對案情進行認真地分析,使當事人對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及帶來的危害性有一個全面、真實地認識,找出問題所在。調解階段分析案情不同於判決的事實認定。

審判人員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案情分析應當實事求是,事實的確認要力爭全面、翔實,力戒未經當事人認可而由調解人單方面武斷地作出判定。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將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癥結把準、拿實。

3、法制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有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是單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願,而漠視了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調解的最根本原則,調解的過程即是法制教育的過程。

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調解人員應進行耐心、細緻的宣傳和解答,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的不良及違法行爲,調解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糾紛的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規勸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重點環節。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權衡效率與後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寓之以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一個雙方認可的糾紛處理方案。

調解是一種手段,但協議的達成必須是以當事人的自覺、自願爲前提,任何強行調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予以簽字,也因違反自願原則,協議不會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調解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調解活動,可以找當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找當地有權威的組織機構來組織調解,這是屬於合法的一種方式,而且民事調解協議書也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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