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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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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不能順暢的橫向跨部門溝通,工作起來必定磕磕絆絆,束手束腳。普通的工作單位公司來講溝通問題是很重要的,更何況是公檢法,以下是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1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意見》指出,公檢法三方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全區範圍內的危險駕駛案件進行溝通交流,共同分析、研討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特點、規律及發展趨勢,提出防範、打擊危險駕駛案件犯罪的對策和措施,研究解決有關協作配合工作中的問題。特殊緊急案件需研討的,可隨時聯繫召開臨時會議。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二、是劃分危險駕駛案件辦理期限。因危險駕駛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長爲7日,爲合理分配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限,確保每個訴訟階段的辦案質量,明確了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及法院審理期限。

三、公安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若發現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在同時符合相關條件且不影響案件訴訟進行的情形下,可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在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2

公檢法如何協調配合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工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工負責主要表現在: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刑事訴訟法對三機關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詳細的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了互相推諉扯皮和爭奪管轄權的問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互相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現在:第一機關的工作依法完成後移交下一個環節的工作機關時,都能依法順利接收並開始新環節的工作。每一個機關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機關協助時,能依法在職權範圍內相互協助。例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對罪犯執行某些刑罰要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機關派警察維護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機關的工作看成一個整體,經過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擊刑事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任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相互制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主要表現在:三機關在自已的工作中發現其它機關的工作中存在問題,可提出建議要求其糾正:通過下一階段的工作審查前一階段工作是否存在問題,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具體表現在: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不予批准的,公安機關認爲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即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複覈。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審判,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爲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爲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通過抗訴引起再審。通過互相制約,可以糾正錯誤,避免冤假錯案,避免放縱罪犯。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第2張

存在問題及建議:

一、公檢法監在執法辦案中配合和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近年來,我們檢察機關和公安局、法院、監獄的配合應該說是酌有成效的,雙方都能開誠佈公,亮明觀點,互相理解配合,互相監督,依法辦案,沒有出現錯捕、錯判或引起上訪的案件,人民羣衆是滿意的,對監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和解也得到了監獄和當事人及家屬的一致好評,對維護監獄的穩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還存在遇到問題互相推委、互相責怪、互不買帳的問題;存在辦案質量問題;存在文書不規範等問題應引起注意。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第3張

二、具體表現:

1、證據方面。一是獄內案件,特別是故意傷害案件。主要表現是忽視案件細節,證據不全,如照像、血跡、兇器、詳細地形勘測圖、監控錄像、主要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都應該形成證據鏈,在言詞證據上不能存在明顯矛盾。在場幹警可以作證人證言,但不能既是證人又是辦案人員。獄內案件做到快偵快結,能及時起到打擊犯罪,對其它人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起到穩定監管改造秩序的作用。對有的罪犯多次打人又不造成輕傷的,只要造成監管秩序混亂、造成停工停產、影響監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三次以上可以作破壞監管秩序進行起訴。二是公安案件,往往存在案件一破就報捕,不太注意證據的`關聯性,特別是主要證據,一定要注意現場照片、錄像、痕檢、物證、物價簽定、傷殘鑑定、兇殺案件還必須找到兇器,這些都做的不夠。現在批捕要求條件更嚴,錯了不光要負政治責任,還要賠償經濟損失。獄偵部門和偵查機關在開展刑事案件時就要按照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要求去偵查取證,儘量作全一些,在移送案件前應開會研討,分管領導對案件審查把關,特別是主要證據、關聯證據,主要事實是否已經清楚,是否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等。

2、庭審方面。主要是獄內案件的庭審,檢、法、監獄要協調配合。(當然是在確保當事人權利、依法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一是必要時可要求獄偵部門參加,可以在庭外協商的,就不要搞到庭上,不要把分歧、矛盾帶到犯罪嫌疑人面前,在罪犯旁聽面前出問題都不好;二是開庭前可多溝通,檢、法、監三家開庭前都可溝通,爭求意見,多交流、多來往、多支持、多理解。不能互不買帳而影響案件質量和訴訟時間;三是審判也是化解矛盾,依法、公正審判,使原告被告之間能夠心服口服,真心服判,就是爲穩定社會,穩定監獄改造秩序作貢獻。獄內案件辦好了,可以起到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的教育作用,起到穩定監管改造秩序的作用。

3、案件材料的報送及影視資料方面。一是我們現在用的還是原來人工手寫材料,社會上早都不用了,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和速度。筆錄、起訴意見書、包括公安案件文書,都要逐步改變原用辦法,使文書規範化(不包括證人證言材料)二是要完善影視資料,主要是同步錄音錄像、錄像監控調取存盤等。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3

溝通不暢,主要是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職責不夠明確: 在一些單位中,因爲對於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職能的設定不夠合理和科學,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造成部門溝通不暢,一些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或者踢皮球,影響了工作效率或者是造成單位內部的資源浪費現象。

二、某些部門領導之間的矛盾或者部門之間的利益衝突: 一些部門領導之間的個人恩怨,或者是不同部門之間因爲利益方面的瓜葛及產生的衝突往往也會導致部門之間彼此溝通不暢,甚至產生老死不相往來或者是針鋒相對的現象。

公檢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 第4張

三、某些部門的整體工作能力不足: 這樣的情況主要還是在於某個部門的領導,缺乏一定的溝通、協調能力,而且也缺乏一定的領導能力和大局觀,因此也會導致各個部門工作中的溝通不暢。

四、單位主要領導的主觀盲目決斷和急功近利 :一般一些單位的主要領導在決策中,往往比較草率,拍腦門就找單個部門頭頭要求其馬上落實,這樣往往也因爲給其下屬各個部門之間一個措手不及,因此往往也造成了部門間的溝通不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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