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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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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呢?當自己對一份工作不滿意的時候就會想到辭職,當然辭職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和書面申請、告知的,那麼需要做些什麼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吧!

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
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1

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

我國《勞動法》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注意: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辭職要辦些什麼手續2

想換工作那遞交辭工書、等待上司、人事部簽字那是必須經過的。辭工書雖遞交了但不代表着上司或人事部會簽字放人。你可能連新工作也找好了,待遇福利等各方面都已經商量好了。現最擔心的問題就是一個月後公司不肯放人,要是公司不肯放人這該如何是好呀?勞動合同證明又拿不出,和公司鬧翻好像又不太合適。

專家認爲按公司的流程去辭職,上司與人事是不會阻礙你換工作的,除非你是重要的人才,那公司就極有可能會再三挽留你。要辭職的你要知道遞交辭職申請並不代表生效,一定要了解公司的辭職流程。

一般公司辭職都會有固定格式的辭職申請表,要填寫此表的正是有意辭職的你,辭職申請表填寫完畢後,交給直屬上司、部門主管簽字,待主管簽好字後再上交給人事,當人事部接到你的辭職申請書時也是此申請書生效之時,同時反饋了工作交接程序和具體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要離職的人注意咯,規模較大的公司在離職時還會有一個面談環節。

遞交了辭職申請書的你要向主管和人事部瞭解你的申請書是否已經生效,如果已經生效那就再瞭解一下移交工作和辦理離職手續的具體時間。如果還沒有簽字批准的話,那就再交一次辭職申請表,表明自己堅持離職的意向。儘量做到不影響新員工的入職和公司的正常運作。

不管你的去意有多堅決,都應該儘量做到“和平分手”。你雖然離開了這間公司但以後說不定還會有其它方面的接觸,所以不要在最後關節留下一個不好的印象,種下一個阻礙發展的隱患,遞交辭職申請書後,如有機會的話可以和領導溝通一下,表現自己對公司的感謝。工作要有始有終,做好工作移交清單及具體事項的交接工作,有人說人是感情動物,所以公司不會那麼狠,妨礙你發展的,特殊情況除外。如果真遇到這種特殊情況那就是收集證據,證明你是按照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離職的,如果這是不行那就得及時向新公司說明自己目前的情況,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行那就使用必殺技吧,此招一出定能成功離職,覺得公司不會同意你的離職,那就提前一個月或更早,用快遞或其它方式把離職通知書寄給公司吧,這種方式不需批准,只要到離職的日期便能離職。不過此招會導致鬧翻的結果,不到萬不得已決不能用此招。儘量做到“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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