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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辭職的流程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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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在職場很常見的一件事情,每個職場人都會遇到。但是辭職並不是口頭說過了就立刻走人,在我國勞動法上有明確的約定,要按一定流程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是違反規定,可拿不到工資,那今天就帶大家認識一下辦理辭職的流程。

辦理辭職的流程
辦理辭職的流程1

可以參照以下方法解決

1、寫書面辭職報告,並在離開單位或公司三十天之前將書面辭職報告遞交上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通過司法手段來解決。及時將目前存在的勞動糾紛事實轉交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處理,或者直接起拆至當地人民法院來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在接着你的訴狀後,相關司法部門會出面幫你解決這類事件。

3、通過勞動仲裁機構協商解決。由於解除勞動合同會伴隨一系列的人員、關係變動,故問題的最終解決需要藉助具有一定權威性、中立性的仲裁機構來協商解決。

4、如果遇到的問題比較複雜,強烈建議諮詢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尤其是諮詢所在鄉鎮級司法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有權在三十日之後,無論單位是否批准,職工都可以不再去上班。

最後辭職工資結算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溫馨提示: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爲賠償。

辦理辭職的流程2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並沒有規定不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的法律後果。勞動者以口頭、書面、微信、郵件等行式辭職,只要是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應有效。而郵件、微信辭職也是書面的一種呈現方式,實踐操作中的難題是員工以郵件、微信辭職時用人單位如何進行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明確了微信記錄、電子郵件屬於電子證據,是證據的一種。只要微信記錄、電子郵件能夠滿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用人單位就能以這些記錄作爲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但由於電子證據證明發出主體爲本人,未經過篡改等存在一定的舉證難度,所以,需要通過其他材料進行補強。如員工以電子郵件、微信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證據的`留存工作

對此,我們建議

員工通過電子郵件辭職

a、 不同情況下,即使同樣是電子郵件提出辭職的,證明力也會不同。通常,工作郵箱、員工在勞動合同、個人信息表等中提供的郵箱的證明力會相對高;

b、 對於員工的辭職郵件進行回覆,並通過電話(錄音)、書面通知等方式進行補強;

c、 擬作爲證據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需要包括髮件人、收件人、發件和收件時間、郵件的內容等,最好對郵件進行公證,如不公證,需要當庭演示。

員工通過微信辭職

現在微信大部分是實名認證,但暱稱、網絡用語等的存在,且微信易刪改,載體爲個人手機,載體不穩定,加大了舉證難度。對於員工以微信方式辭職的,公司需做好以下工作:

a、 在微信中確認對方身份,對其微信內容進行回覆與明確,過程中避免使用網絡語言,嚴格避免威脅、誘導式用語;

b、 通過電話(錄音)、書面通知等方式進行補強;

c、對微信內容進行公證,避免相關人員離職後無法出示原件。

法規索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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